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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2005年12月案例剖析内容

案情:

    上海××电器有限公司在上报2005年1~3月份累计工业总产值时,违反工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将公司在云南开办的昆明华奥航星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计入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内。该公司2005年1~3月份工业总产值应报数为2920.7万元,实际上报数为3568.8万元,虚报648.1万元,虚报数占应报数的22.2%。
根据统计制度规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一般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但上海市行政单位在外省(区、市)的办事机构,由上海市派出单位进行统计;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法人,应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将在异地开办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计入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已经构成了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但鉴于该公司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高等学府拒报统计资料被处罚

案情:

 2000年9月22日,某市统计行政机关派员到××大学送达有关统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要求该校在9月28日之前报送“211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但报表上报日期已过,该校既没送来报表,也未说明任何原因。10月10日,统计行政机关向该校送达了《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校在10月25日之前对未报送统计报表的原因作出答复,但该校置之不理。11月26日,统计行政机关依据该市地方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校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4天后,该校向统计行政机关补交了统计报表并如期缴纳了罚款。

点评:

u《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拒报统计资料。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u《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收到该法律文书的被调查对象应该在《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地答复所要查询的内容,如果被查询对象逾期未答复,或者虽然在规定限期内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实,即构成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鉴于该大学在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在规定的10月25日前向统计行政机关答复查询内容,由此造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该大学有关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教育,提高其统计法律意识。

岗位培训不及时,导致屡次迟报

案情:

本市某公司2001年3-6月均未按统计方法制度规定上报商业统计报表。期间,统计行政机关曾多次电话催报,但该公司仍未上报。2001年7月,正值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轰轰烈烈开展,统计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重点检查。据查实,该公司自从原统计员下岗后,公司领导另外安排了一位财务兼职做统计,由于新老统计人员之间未作任何移交,历年资料缺失,且兼职统计员对业务常识知之甚少,又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岗位培训,无法胜任此项工作,故连续数月未能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在统计行政机关电话催报后,仍未引起领导的重视。经统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耐心宣传教育,该公司的领导干部逐步认识到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的重要性,表示立即进行整改并安排统计员参加业务学习。2001年8月5日,该公司将未上报的4个月的统计报表补报至统计行政机关。

 

点评: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同1个填报单位在1个统计年度内,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3次以上。”

由于该公司不重视统计工作,又未及时对新上任的兼职统计员进行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造成多次迟报商业统计报表,其行为已构成了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机关依据《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控股方计算联营企业产值,虚报工业总产值

 案情:

某机械设备厂统计力量薄弱,兼职统计员业务生疏,缺乏工业统计的基本知识,在上报2000年工业统计年报时,错将该厂参与联营的一家独立核算企业——××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为控股方)的工业总产值并入本厂的工业总产值一起上报。该厂2000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现行价)97.5万元,上报数为103万元,多报了5.5万元。多报数占应报数的5.6%。

点评:

u 工业统计制度规定,联营企业的归属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签订的联营协议书上有明确企业归属的,以协议书为准。(2)若协议书上无明确归属的,则按投资比例的高低进行划归。联营企业归属投资比例占绝对或相对控股方。(3)若投资比例相等的情况下,归属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上级任命方。

因此,××机电公司作为联营企业的控股方,理应是统计资料的上报方。同时,根据工业年定报统计的“工厂法”计算原则,××机电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应独立上报统计资料。该机械设备厂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将非控股的联营企业产值计入本厂的工业总产值,从而导致工业统计数据失实。

u《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

该机械设备厂将与其联营的××机电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并入本厂的工业总产值一并上报,致使实际上报数比应该上报数多了5.5万元,构成了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于其虚报数占应报数的5.6%,统计行政机关依据《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该厂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报表,被罚款6000

 

案情:

2000年年底,某市城市经济调查队为了落实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的调查工作,在该市抽取了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作为国家建筑业价格调查定点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在2000 1220日前按时报送建筑业价格统计年报。但是,该市××公司未在1220日之前报送报表,统计行政机关向该公司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限其于1225日之前报送,但该公司直到1229日才上交了报表。

点评: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拒报统计资料。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该公司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明知应在1225日之前补报统计报表的情况下,仍超过规定期限上报报表,其行为已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机关依据《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