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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法律咨询内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从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搜集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一般不另做统计调查;不能满足职能部门要求,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经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主要确定的管理制度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具体要求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主要确定了行政机关对涉外调查实施管理的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涉外调查许可证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才有资格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市场调查项目和社会调查项目。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二是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社会调查项目,应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调查。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是加强对涉外调查的事后监管制度。对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不再审批或备案,而是以事后监管为主。《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的,必须通过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建立包括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以备行政机关检查。同时,统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非法从事涉外调查的查处力度。
根据以上三项涉外调查管理制度的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市场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项目无需报批和备案。
二是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社会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并由调查机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必须事先报批。
三是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不得从事社会调查,也不能接受委托进行调查。
四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进行调查,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调查。
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统计法律,它在整个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行政统计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的依据。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5月15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作了修正,重新发布。
什么是地方统计法规?
地方统计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统计行为规范。
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据此作了修正。《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属本市地方统计法规。
本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市统计局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2、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
统计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
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
密义务。
统计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所有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上基本要求。为此,《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因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同时,也要求各级统计人员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为什么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统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业务知识,并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1989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后国家统计系统新增加和补充统计业务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时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持证上岗制度和不合格者不得任用的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也明确要求,提高广大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实行持证上岗。新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近年来,从本市统计执法检查的结果来看,统计违法行为的成因已发生变化,由以往的部分单位弄虚作假转化为主要是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引起。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统计业务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本市对统计登记变更、补证、换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1、变更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变化的;
(2)单位地址变化的;
(3)单位合并或分立的;
(4)单位性质变化的;
(5)单位经济类型变化的;
(6)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的。
单位因发生前款所列变更情况超出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由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收回《上海市统计登记证》,并开具统计管辖转移证明。单位凭转移证明及有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申请办理统计登记。
2、补证
《上海市统计登记证》遗失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3、换证
《上海市统计登记证》的颁发日以证书上填写的日期为准,自颁发日起4年内有效。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向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变更手续、补证手续和换证手续都视同重新办理统计登记,同时填写统计登记申报表。
4、注销
单位破产、歇业或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7月16日以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所称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资格认定是指对所有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的委托,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颁发《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主要颁发给依法成立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在本市内有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法人单位。
本市如何办理《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及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办理《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申请表;
3、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资格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时,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3、调查方案,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表式、调查方式等;
4、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是否能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