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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