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上海市统计局 2020-03-31
一、试点目的
为最终检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完善普查表和各项实施细则、积累普查组织工作经验、推进各地普查试点工作,特进行本次试点。
二、标准时点
试点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5月7日零时。
三、试点范围
试点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的象山街道进行,规模约7万人。
四、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试点地区的全部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警。
试点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在本户登记的人口包括:(1)调查时点居住本户的人;(2)户口在本户,调查时点未居住本户的人。
五、调查内容和调查表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具体分为四种试点调查表。
(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短表。
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试点地区的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长表。
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试点地区的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调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调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或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试点地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包括死亡人口的基本信息,由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六、调查方法
试点调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调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调查登记采用调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调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数据采集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调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七、数据处理
各级试点机构负责数据处理工作。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数据采集处理程序。
八、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由国家、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试点所在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共同组成试点领导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调查人员选聘和培训。调查人员的选聘工作由试点地区调查领导机构负责。每个调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调查员,每4-5个调查小区配备1名调查指导员。
市、区试点机构统一组织对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颁发统一的证件。
(三)宣传动员。试点区域内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支持、参与试点。
九、主要工作时间安排
(一)方案制定:3月20日前,国家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
(二)工作布置:3月25日前,成立试点领导机构,并进行工作布置。
(三)户口整顿:3月底前,完成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由试点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具体由试点地区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四)区域划分:4月5日前,核实试点区域村、居委会边界,完成建筑物标绘和调查小区划分工作。
(五)资料整理:4月10日前,按调查小区整理户口整顿资料和部门相关资料。
(六)物资准备:4月10日前,完成各种物资准备工作。
(七)选聘与培训:4月10日前完成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工作,4月15日前完成培训工作。
(八)摸底工作:4月16-30日,绘制《调查小区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住户意愿确定自主填报户。4月30日完成摸底数据上报工作。
(九)短表登记:5月7-16日,调查员入户登记,自主填报户需于5月11日前完成数据上报,对于没有完成自主填报的住户,调查员于5月12日起开始入户登记。
(十)长表抽样、登记:5月17-23日,调查指导员根据平台推送的长表抽中户入户登记长表。
(十一)比对复查:5月17-28日,调查指导员、调查员根据平台反馈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十二)编码:5月23-28日,进行编码员培训和编码工作。
(十三)质量控制和验收:5月28日前,完成各阶段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十四)进行特定人群调研。5月28日前,联合相关部门完成对试点地区特定人群登记方法的调研工作。
(十五)数据处理:4月16日至5月28日,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十、工作总结
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好新做法、新经验,注重发现问题,摸清情况,分阶段做好总结,于5月31日前将试点总结报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