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上海市统计局 2012-07-30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各业务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制定了《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程。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包括本市调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本市建立(修订)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统计调查项目等。
上述统计调查项目按建立(修订)主体可分为:
1.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2.区(县)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3.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管理机构及权限
(一)管理机构
1.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负责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审批和协调管理工作。包括:提供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政策咨询,协调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受理统计调查项目报批,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批准文号、有效期,公布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调查制度的内容,检查和监督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2.各区(县)统计机构应指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报批和协调管理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定统计调查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核、报批和协调管理工作。
(二)管理权限
1.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市统计局核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
3.区(县)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报市统计局审批;
4.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审批原则
1.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无法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2.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以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3.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4.协调性原则。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协调一致,避免重复。
5.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提出行政绩效评估意见。
6.各种普查、反映国情国力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1.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1)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3)提交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4)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5)各种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
2.区(县)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1)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提交申请文件(请示);
(3)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4)提交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5)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6)各种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
3.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1)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提交申请公文(函);
(3)提交统计调查制度;
(4)提交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5)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6)各种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
(二)初审
1.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进行逐项审查。
2.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所涉及的内容,请相关专业处从业务统计角度,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局队业务分工或部门分工的,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4.向申请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召开邀请申请单位参加的申报项目情况座谈会。
5.对于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构统一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申请单位要在限期内做出答复。
(三)审定
根据初步审查意见,由市、区(县)统计机构有关业务分管局、队领导按照调查项目管理权限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
(四)签发
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业务分管局和队领导的审定意见,需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统计局局长或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总队长签发;其他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主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签发。
(五)核编文号及有效期
经政府统计机构主管制度方法局领导签发后,由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构核编文号和有效期。
(六)函复和报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函复。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县)统计机构负责函复。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七)公布
上海市统计局负责在上海统计网公布经审批同意本市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目录和调查制度的内容。
区(县)统计机构负责在区(县)政府网公布经审批同意本地区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经市统计局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目录和调查制度的内容。
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及内容自该项目批准之日起10日内上网公布。
五、审批周期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批周期为10日。如需报送上级统计机构审批,经上级统计局受理后,审批周期为20日。
六、检查和监督管理
1.上海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各部门、各区(县)统计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统计调查,一律视为违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同时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能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行为。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视作自动废止。
4.市、区(县)统计机构将统计调查项目列入统计巡查范围,并对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具体检查各项统计调查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调查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等情况。
七、其他
1.市、区(县)统计机构要充分考虑基层单位、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对国家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下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原则上不在其中增设地方性统计指标或表式。
3.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由该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4.区(县)统计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数据与上海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数据重复、交叉的,须与上海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协商后使用。
5.区(县)统计机构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调查制度报市统计局备案。
6.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均按本规程执行。
7.本规程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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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项目(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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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国家 □部门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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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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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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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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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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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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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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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审批类 □ 备案类(限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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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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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期分: □ 普 查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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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调查主体分:□ 自主调查 □ 联合调查 □ 委托调查
委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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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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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
□居民住户及个人 □个体经营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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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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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部分区(县) □全区(县) □部分街道(乡镇)□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数__________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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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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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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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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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数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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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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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
□ 多次( □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 几年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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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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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对象 □ 统计局 □ 调查队 □ 部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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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汇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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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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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数据处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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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开发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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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据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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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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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数据衔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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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历史数据 □ 与历史数据衔接 □ 部分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
□ 与历史数据不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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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调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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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经费 □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需填写 □ 向财政部申请新预算 □使用已有预算)
经费数量: 万元 其中:下拨经费 万元
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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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在选中的“□”填“█”
二、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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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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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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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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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同类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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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
1.有关专业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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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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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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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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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队领导批示:
分管局、队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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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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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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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项目(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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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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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国家 □部门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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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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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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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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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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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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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基本情况
1.修订变化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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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变化 □ 一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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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减少)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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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报表数 种(张表) 减少报表数 种(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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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减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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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指标数 个 减少指标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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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对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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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调查对象:□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
□居民住户及个人 □个体经营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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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 □居民住户及个人 □个体经营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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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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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调查范围:□全市 □部分区(县) □全区(县) □部分街道(乡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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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调整为:□全市 □部分区(县) □全区(县) □部分街道(乡镇)□其他
□扩大调查网点 □调查网点不变 □减少调查网点
□样本量增加 □样本量不变 □样本量减少
预计调整调查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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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频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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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调查频率:□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年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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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为:□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年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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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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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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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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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送单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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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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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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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数据处理软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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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数据处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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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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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汇总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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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汇总方式:□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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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为:□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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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据使用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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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范围: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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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为: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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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在选中的“□”填“█”
二、统计调查项目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
1.修订论证: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修订统计调查项目要附专家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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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内容论证:阐明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内容是否更加简明扼要、科学合理、规范,调查工作量的增减对经费和原数据产生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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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表和指标的修订(内容多,可另行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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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
1.有关专业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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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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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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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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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队领导批示:
分管局、队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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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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