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统计局 2019-01-22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统计,有效推进上海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统计法》、《条例》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市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市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五、市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市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市局办公室、综合统计处、法规处、设计管理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为工作小组常务成员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六、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并在网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各处室、单位意见,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负责正式答复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处理信息咨询事务;维护和更新“上海统计网”信息公开栏目信息,推进信息咨询申请的网上处理;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及主动公开文件材料,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综合统计处:负责政府统计数据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新闻舆情事务的处理;依据各处室、单位意见,对统计数据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协调处理统计数据信息咨询申请事务,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审核。

(三)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支持,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法律事务;对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进行指导。

(四)设计管理处:负责对统计制度标准信息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协调处理统计制度标准的信息咨询申请事务。

(五)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统计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信息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各处室、单位:负责梳理、核实、提供本部门的公开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提出本部门公文和统计数据信息的公开属性意见;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咨询和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信息申请,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

第三章 范 围

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市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应当公布的统计资料;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八、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

(五)属于市局内部事务的;

(六)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七)与统计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途径和程序

九、市局通过以下途径(场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上海统计网和上海统计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

(二)新闻发布会;

(三)统计出版物;

(四)上海市档案馆和上海图书馆;

(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政府信息查询场所。

十、市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的公开内容,由法规处进行审核;涉及统计制度标准信息的公开内容,由设管处进行审核;其他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单位审核,视情况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报局长批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十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一)属于市局信息公开目录范围的,由办公室答复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市局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外,但答复职责和意见都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相关职责处室、单位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由办公室审核,并视情况经法规处、综合统计处会审后答复;

(三)属于市局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外,且答复职责或意见不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局领导批示,相关职责处室、单位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经办公室、法规处、综合统计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答复。

根据所申请信息的重要性,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视情况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答复进行会审;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必要时报局长审阅。

十三、各处室、单位在办理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按以下情况对所申请公开信息提出答复意见: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提供公开信息材料。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职责权限范围,但市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意见。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明确不属于市局公开的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提供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明确部分公开的意见,并提供部分公开信息材料;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明确予以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提出补正相关申请内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属于本细则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答复意见和材料经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提交后,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审核,并由办公室正式答复申请人。

十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转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处理。根据所咨询信息的重要性,可以提请办公室、法规处、综合统计处对答复进行审核,必要时报分管局领导审阅。

十五、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十六、市局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仲裁

十七、市局每年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本细则未包含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相关内容,根据《统计法》、《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2013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