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上海市统计局 2008-03-11
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本市与全国同步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本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本市抽选了1080户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每个区县抽选1-2个普查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本市未发现漏报农业普查应登记住户,原始数据差错率为0.6‰。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特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村住户基本情况
2006年末,本次农业普查本市共登记住户总数为134.17万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21.12万户。本地户为94.52万户,占70.4%;外来户为39.65万户,占29.6%。家庭户为132.04万户,占98.4%;集体户为2.13万户,占1.6%。
二、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本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64.04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有11.91万户,占18.6%。本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2786个(表1)。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
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万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计
|
64.04
|
100
|
2786
|
100
|
按行业分
|
|
|
|
|
农作物种植业
|
61.30
|
95.7
|
952
|
34.1
|
林业
|
0.43
|
0.7
|
922
|
33.1
|
畜牧业
|
0.62
|
1.0
|
414
|
14.9
|
渔业
|
1.61
|
2.5
|
175
|
6.3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08
|
0.1
|
323
|
11.6
|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本市有58.55万人本年度内从事过农业,其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有46.1万人。其中,男性占40.9%,女性占59.1%;按年龄分,20岁及以下占1%,21-30岁占5.2%,31-40岁占13.5%,41-50岁占24.7%,51岁及以上占55.6%;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12.5 %,小学占46.5%,初中占37 %,高中占3.7%,大专及以上占0.3%(表2)。
表2
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指标名称
|
单位
|
合计
|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
|
万人
|
46.10
|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
|
|
男
|
%
|
40.9
|
女
|
%
|
59.1
|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
|
|
20岁及以下
|
%
|
1.0
|
21-30岁
|
%
|
5.2
|
31-40岁
|
%
|
13.5
|
41-50岁
|
%
|
24.7
|
51岁及以上
|
%
|
55.6
|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
|
|
文盲
|
%
|
12.5
|
小学
|
%
|
46.5
|
初中
|
%
|
37.0
|
高中
|
%
|
3.7
|
大专及以上
|
%
|
0.3
|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本市行政村范围内有农业技术人员4032人(不包括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的人员),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34人、623人和3375人。每万名农业从业人员中拥有农业技术人员68.9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本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本市共有大中型拖拉机0.25万台,小型拖拉机0.82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41万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46万台,联合收割机0.12万台(表3)。
表3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
指标名称
|
合计
|
每万亩耕地面积占有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
大中型拖拉机
|
2548
|
11.2
|
小型拖拉机
|
8200
|
36.1
|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
4071
|
17.9
|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
4562
|
20.1
|
联合收割机
|
1204
|
5.3
|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74.8%,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70.9%,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2% 和0.2%。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7.3%,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40.4%(表4)。
表4
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指标名称
|
单位
|
合计
|
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
|
|
机耕面积
|
%
|
74.8
|
机电灌溉面积
|
%
|
70.9
|
喷灌面积
|
%
|
1.2
|
滴灌渗灌面积
|
%
|
0.2
|
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
|
|
机播面积
|
%
|
7.3
|
机收面积
|
%
|
40.4
|
(五)设施农业情况
2006年末,本市温室面积0.3千公顷,大棚面积10.05千公顷,生产用房面积997.85万平方米。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20.81千公顷,食用菌0.29千公顷,水果3.3千公顷,园艺苗木1.07千公顷(表5)。
表5
设施农业情况
|
单位
|
合计
|
温室面积
|
公顷
|
299.6
|
大棚面积
|
公顷
|
10046.6
|
生产用房面积
|
万平方米
|
997.85
|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
|
|
蔬菜
|
公顷
|
20813.5
|
食用菌
|
公顷
|
294.0
|
水果
|
公顷
|
3296.5
|
园艺苗木
|
公顷
|
1071.0
|
(六)耕地承包、经营与流转情况
2006年末,本市农户有承包耕地面积的为60.26万户,占本地户数的63.8%,本地户承包耕地面积为116.69千公顷,占本市耕地面积总量的56.1%。同时,全家外出户承包耕地为7.2千公顷,占全部农户承包耕地面积5.8%。
本市土地流转力度进一步加大。2006年末,本地农户中有33.1%的农户将土地租出、包出、转出;租出、包出、转出耕地的面积占本地户承包耕地面积的45.3%。有4.1%的本地农户租入、包入、转入耕地,其租入、包入、转入耕地面积为10.83千公顷。
2006年末,本市实际经营耕地151.41千公顷:农户实际经营耕地108.46千公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耕地42.95千公顷。经营耕地的农户占普查户数的47.7%。其中,本地户为59.98万户,占经营耕地户数的93.7%;外来户为4.06万户,占6.3%。外来户户均经营规模大于本地户。本地户平均每户为2.18亩,外来户平均每户为7.88亩。在经营耕地的农户中,有6.87万户租了耕地,租用耕地面积占全部经营耕地面积的20.3%。
从规模上来看,实际经营耕地面积在0.1-10亩的有61.08万户,占98.6%;10-20亩的有0.43万户,占0.7%;20-30亩的有0.11万户, 占0.2%;30-50亩的有0.13万户, 占0.2%;50亩以上的有0.21万户,占0.3%。本市经营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农户仅为1.4%,规模经营的比重仍然较低。
(七)农业产业化
2006年末,有55个乡镇级单位有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平均每个乡镇有5.8个,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数为66149户,占本地农户的7%。在一个乡镇中,平均参加每个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为1203户。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农村交通
2006年末,本市在108个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4.6%,有码头的占26.9%,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92.6%。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98.1%,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98.1%。
2006年末,99.1%的村和94.8%的自然村通公路,18.9%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85.3%的村的进村公路为水泥路面,8%的村的村内道路为沙石路面。
(二)农村电力、通讯
2006年末,本市100%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村通电,100%的自然村通电;100%的村和100%的自然村通电话;99.1%的乡镇有邮电所。
(三)农村文化教育
2006年末,本市50%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50%的乡镇有公园。92.6%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82.3%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3.5%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87.5%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3.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72.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46.2%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40.2%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农村环境卫生
2006年末,本市99%的乡镇实施集中供水,86.7%的乡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74.3%的乡镇有垃圾处理站。
10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00%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3%的村有沼气池,98.8%的村完成改厕。
(五)农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本市99.1%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7.2%的乡镇有敬老院。
78.4%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9.2%的村有卫生室。90.9%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5.4%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农村市场建设
2006年末,本市92.6%的乡镇有综合市场,50%的乡镇有专业市场,32.4%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23.1%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9.1%的乡镇有储蓄所。
55.1%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1.8%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四、农村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
(一)农村宅基地
2006年末,本市经各级土地部门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为20001.49万平方米,平均每户为173.6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603.65万平方米,户均178.89平方米。
(二)农村住宅
2006年末,农村常住居民平均每户实际拥有住宅面积182.2平方米。96.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08.77万户,占89.8%;拥有2处住宅的7.51万户,占6.3%;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48万户,占0.4%。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平房的30.28万户,占25.0%;居住楼房的89.02万户,占73.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82万户,占1.5%。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1.37万户,占25.9%;砖混结构的85.27万户,占70.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91万户,占2.4%;竹草土坯结构的0.24万户,占0.2%;其他结构的1.33万户,占1.1%。
(三)农村饮用水
有0.12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0.1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19.06万户,占98.3%。118.46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97.8%;1.82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1.5%;0.8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深井水,占0.7%。
(四)农村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或天然气。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26.53万户,占21.9%;主要使用煤的0.36万户,占0.3%;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93.87万户,占77.5 %;主要使用电的0.24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12万户,占0.1%。
(五)农村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87.51万户,占72.3%;使用旱厕的0.67万户,占0.6%;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32.94万户,占27.2%。
(六)农村耐用消费品
2006年末,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18.9台、固定电话65.9部、手机113.3部、电脑14.9台、摩托车39.4辆、生活用汽车6.3辆(表6)。
表6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指标名称
|
单位
|
合计
|
彩电
|
台/百户
|
118.9
|
固定电话
|
部/百户
|
65.9
|
手机
|
部/百户
|
113.3
|
电脑
|
台/百户
|
14.9
|
摩托车
|
辆/百户
|
39.4
|
生活用汽车
|
辆/百户
|
6.3
|
(七)农村社会保障
2006年末,本市参加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58.86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83.9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67.2%和47.8%。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中,参加农保的有94.7万人,占51.5%;参加镇保的有89.23万人,占48.5%。目前有35.11万人领取农保养老金,有30.12万人领取征地养老金。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情况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384.2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04.1万人,占53.1%;女劳动力180.13万人,占46.9%。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34.81万人,占9.1%;21-30岁108.62万人,占28.3%;31-40岁101.21万人,占26.3%;41-50岁74.85万人,占19.5%;50岁以上64.74万人,占16.8%。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1.1万人,占2.9%;小学文化程度79.23万人,占20.6%;初中文化程度233.46万人,占60.8%;高中文化程度47.26万人,占12.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3.18万人,占3.4%。
农村从业人员349.5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1%。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11.3%;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60.8%;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27.9%。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3.32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1.78万人,占65.4%;女劳动力11.54万人,占34.6%。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2.9%;21-30岁占33.9%;31-40岁占24.7%;41-50岁占24.3%;50岁以上占14.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6%;小学文化程度占10.2%;初中文化程度占56.1%;高中文化程度占2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区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56.1%,在区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1.1%,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2.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6.1%;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1.9%。
(三)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
农村从业人员就业方式主要以务工和自营为主,雇主、家庭帮工、公职人员比重较小。在全部农村劳动力中,就业方式以务工为主的占81.2%,自营占16.9%,公职人员占0.9%,雇主占0.6%,家庭帮工占0.4%。
(四)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
农村就业市场化日趋明显,就业不再依靠政府解决。在全部农村劳动力中,经国家、集体组织安排或推荐的人员比重占6.5%,中介组织介绍占5.4%,亲友介绍占18.5%,自主招聘占41.9%,其他占27.7%。
六、农村经济
(一)乡镇经济
2006年本市130个乡镇级单位全年财政总收入达到496.33亿元,平均每个乡镇级单位为3.82亿元。财政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包括1亿元)的乡镇有27个,占20.8%;在1-5亿元的乡镇有70个,占53.8%;5-10亿元的乡镇有21个,占16.2%;10亿元以上的乡镇有12个,占9.2%。
(二)乡镇企业
2006年末,本市130个乡镇级单位年末实有企业个数14.1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为1088个。其中工业企业4.95万个,占35%,平均每个乡镇为381个。年末企业从业人员390.68万人,平均每个乡镇为3万人。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54.58万人,占65.2%,平均每个乡镇为1.96万人。
七、农村城镇建设
农村城镇化建设有了大的发展,乡镇撤并,使镇区呈一定规模,农村城市化水平提高。2006年末,本市农村有108个乡镇(不包括街道及具有乡镇行政管理职能单位),每个乡镇镇区平均占地面积为8.97平方公里,平均总人口3.33万人。
从镇区总人口看,镇区人口在1万人以下(不包括1万人)的乡镇有35个,占32.4%;1-5万人的乡镇有51个,占47.2%;5-10万人以上的有15个,占13.9%;10万人以上的有7个,占6.5%。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08乡镇,其中乡3个,镇105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866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
5、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6、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
7、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8、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9、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10、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11、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12、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13、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1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15、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6、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7、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8、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9、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20、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21、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22、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2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2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25、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6、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