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上海市统计局 2011-06-30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将“十一五”时期本市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下降率、产业能耗、生活用能及下降率情况公布如下:

   
计量单位
2010
“十一五”累计上升或下降
± %
单位 GDP 能耗
单位 GDP 电耗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 万元
千瓦时 / 万元
吨标准煤 / 万元
0.712
826.20
0.937
-20.00
-17.13
-27.98
第一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 万元
0.713
4.74
第二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 万元
0.914
-24.03
   其中: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 万元
0.953
-24.62
        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 万元
0.417
-13.05
第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 万元
0.423
-10.24
  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吨标准煤 / 万元
3.095
25.75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吨标准煤 / 万元
0.192
-26.05
生活用能
万吨标准煤
1007.3
56.32

说明:

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GDP和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