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上海市统计局 2011-06-30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将“十一五”时期本市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下降率、产业能耗、生活用能及下降率情况公布如下:
指
标
|
计量单位
|
2010
年
|
“十一五”累计上升或下降
(
±
%
)
|
单位
GDP
能耗
单位
GDP
电耗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
/
万元
千瓦时
/
万元
吨标准煤
/
万元
|
0.712
826.20
0.937
|
-20.00
-17.13
-27.98
|
第一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
/
万元
|
0.713
|
4.74
|
第二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
/
万元
|
0.914
|
-24.03
|
其中: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
/
万元
|
0.953
|
-24.62
|
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
/
万元
|
0.417
|
-13.05
|
第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
/
万元
|
0.423
|
-10.24
|
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吨标准煤
/
万元
|
3.095
|
25.75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
吨标准煤
/
万元
|
0.192
|
-26.05
|
生活用能
|
万吨标准煤
|
1007.3
|
56.32
|
说明:
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GDP和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