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解答30题 上海市统计局 2008-10-14

  (本网根据市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编写)

  1、为什么要制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效组织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开展,上海市统计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2、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哪些?

  (一)上海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各区、县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申请受理等工作。

  3、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三)所有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凡符合《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以通过考试、申请,经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4、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既包括从事基层报表填报的人员,也包括从事统计报表的汇总、加工、转报等综合部门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员。既包括专职统计人员,也包括兼职统计人员。

  5、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与以往《统计上岗证》有何联系和区别?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多年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将这项制度予以保留,并确定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与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相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条件的不同。以往持证上岗条件各地不一致,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条件在全国是统一的;   二是效力范围不同。以往的上岗证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效,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是办理程序和期限不同。以往的上岗证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的程序和期限,且各地方的办理方式不尽相同,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期限。

  7、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国家与地方怎样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考试的管理、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三)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8、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报名时间的安排怎样?

  (一)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二)考试时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 (三)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为了方便考生和满足部分考生的培训要求,上海市统计局将根据需要在全市设立多个考试报名点,并指导安排多个培训点。有关详细信息将在“上海统计网”上登载。

  9、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对象是什么?

  (一)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10、哪些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具体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1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的通知和有效期

  (一)凡报名参加考试者,则视为本人已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其中两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统计从业资格,发给《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另行通知。按规定仅考一门科目且成绩合格者,凭成绩通知和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到市统计局办理领证手续。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其考试成绩由区、县统计局在考试后4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12、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提交哪些资料?

  通过考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表式可在《上海统计网》tjj.sh.gov.cn下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2寸)。

  具备相应学历条件,可免试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由市统计局直接受理。此类人员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公开原则是什么?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市、区、县统计局将有关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审定有什么规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受理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将理由及时告知对方。

  1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有什么规定?

  本市区、县统计局将所受理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市统计局审批。同时上报的还应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汇总表》和录制的相应磁盘各一份。

  16、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统计局按规定对所有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进行审批、注册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于20日内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17、什么人需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8、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换领时间?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换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

  19、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者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表式可在《上海统计网》tjj.sh.gov.cn下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原《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0、到哪里办理换证手续?

  单位经营地或本人居住地不在市中心的持证人员向所在区、县统计局申请换领。其余均在市统计局办理,具体办理点见附录。

  21、具体办理时间如何安排?

  由于市中心换证人员过多,为避免集中换证,市局办理点将逐批进行这项工作,具体办法是:申请人员按所持证书编号的末位数,对应相应月份(如证书号为050003,即在2008年3月,证书号为050030,即在2008年10月),分别向市统计局申请换领。非市中心区的办理时间将由各区、县自定。

  2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范围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3、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上海市统计局负责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24、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

  本市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25、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后怎样申请补发?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可持有效证明,向上海市统计局申请补发。

  26、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有什么规定?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统计继续教育由上海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分步实施。有条件的区县统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统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继续教育。

  2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8、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应怎样处理?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2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怎样处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罚。

  30、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期限怎样认定?

  本办法规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