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问题解答 上海市统计局 2008-10-14

  一、调查对象

  2005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对象是指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于2005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调查小区的人和户口在本户但2005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调查。

  关于调查对象的一些疑问解答如下:

  (一)问:2005年10月31日晚在抽中小区因走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口是否需要登记?

  答: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二)问:2005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抽中小区中的宾(旅)馆、医院、养老院或精神病院的本市户籍人口是否需要登记?

  答: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三)问:住校的大、中、小学生应该如何登记?

  答:住校的大、中、小学生应在其户籍所在地作为“人在户在”进行登记。

  (四)问:由于动拆迁原因住房已拆迁,人也搬迁外出,但户口仍空挂在原居住地的人口是否需要登记?

  答:房屋已拆迁的空挂户人口不属于调查对象。

  (五)问:抽中调查小区内,具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口如何登记?

  答:在其户口所在的那套住房中,以“人在户口在”进行登记。

  (六)问:住在抽中调查小区内,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其他小区的人口如何登记?

  答:在抽中调查小区内作为“人在户口在”进行登记。

  (七)问: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因做月嫂(照顾产妇、小孩)或保姆而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口如何登记?

  答: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八)问:户口在抽中调查小区某户内,2005年10月31日晚因读书住校、走亲访友、开会出差、治病疗养等原因外出未居住本调查小区的人口是否需要登记?

  答:均为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以“人在户口在”进行登记。

  (九)问:死亡人口究竟在哪儿登记?

  答:1.死亡人口一般以其生前的常住地进行登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养老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常住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该作为该户的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生前常住地、或调查登记时与死亡人口的常住地无法联系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死亡的,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

  (十)问:居无定所的人口如何登记?

  答:抽中调查小区中,如发现在桥洞、码头、窝棚、垃圾箱或车辆等无固定住所、且在2005年10月31 日晚住宿过夜的流动人口,一律在本调查小区按其实际情况进行登记。
  
  二、摸底工作

  (一)问:楼房的房屋编号如何编写?

  答:楼房的房屋编号以室号为单位进行编写。编写时依据室号从小到大、由下至上进行。如某六层的大楼,每层四室,原房间号为101、102、…、603、604,其房屋编号则依次从01、02编至23、24。

  (二)问:《户主姓名底册》上“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一栏如何填写?

  答:指具有本户户口的人数(一般指本户户口簿上的人口,包括外出不居住的)与2005年10月31 日晚住在本户,户口不在本户,但在本乡镇街道其他小区的人口数之和。
  
  三、填写说明

  (一)问:填写调查表用什么笔?

  答:调查表登记时用铅笔填写;调查表编码用水笔或钢笔。

  (二)问:调查表上“户编号”是否可以出现跳跃或重复?

  答:不可以。每个调查小区的 “户编号”必须都是连续而不重复的。在一个调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能对应一个户编号。
  1.如在登记时发现《户主姓名底册》上某户为空户(即2005年10月31 日晚没有人居住本户,且没有户口挂在本户),则把《户主姓名底册》上最后一户移到此位置,并占用该户的“户编号”,其原来的“户编号”作废。
  2.如在登记时发现《户主姓名底册》上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续在本调查小区所有户编号的最后,按顺序编写;居住三户及以上的,依次类推。
  登记时发现类似以上两种情况的,在改写调查表“户编号”的同时,一定要将《户主姓名底册》上该户的“户编号”同时修改,保证调查表上“户编号”与《户主姓名底册》上该户的“户编号”保持一致。

  (三)问:购买的住房属“原公有住房转产权房”性质,如何登记“住房来源”?

  答:按“购买商品房”进行圈填。

  (四)问:购建住房费用不足1千元的如何填写“购建住房费用”一栏?

  答: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大于等于500百元的,按1千元填写;小于500元的,按0元登记。

  (五)问: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市综合保险的是否算作为参加社会保险?

  答:是。

  (六)问:单位或个人只有一方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是否算作为参加社会保险?

  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