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上海市统计局 2009-10-29

答: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有: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制度,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利用职权或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4)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指同1个填报单位在1个统计年度内,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3次以上。

(5)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指领导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指示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致使统计资料不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6)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指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指公布或者使用统计资料时,泄露了国家秘密和应当予以保密的属于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

(8)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

(10)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统计资料使用者。

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我国统计法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伪造虚假数据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指使者和参与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或罚款。

(3)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4)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地方、部门未报经审查或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