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有哪些? 上海市统计局 2020-03-19

一、统计守信行为信息

1.报送及时:日常报表准时上报,无拒报、缺报、迟报现象;

2.数据质量高:统计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数据准确,指标间逻辑关系严密;

3.配合度高:积极配合日常报表的查询、及时反馈信息,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各类经济形势分析、调研访谈等工作;

4.统计工作规范:生成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明晰、充分;

5.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与统计活动有关的奖项、表彰等奖励的信息。

注:以上1-4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须同时满足。

二、统计异常行为信息

1.未按时报送:统计调查单位在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报送截止时间内未完成上报的;

2.审核说明质量差:对于核实性差错必须填写审核说明方可上报,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敷衍了事的;

3.查询数据配合差:数据查询不配合、反馈信息和修改数据不及时;

4.报送数据质量差:调查单位在统计制度方法规定报送截止时间后发现存在明显的数据缺报或影响到地区总量和趋势的重大差错。

5.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

6.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被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三、统计失信行为信息

(一)一般统计失信行为信息

统计调查单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查实,并按照《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被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3.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4.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5.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6.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7.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8.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9.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10.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1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严重统计失信行为信息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指没有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测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的行为;

2.经政府统计机构认定存在主观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指微型单位虚报、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25%以上;小型单位虚报、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中型单位虚报、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15%以上;大型单位虚报、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的行为;

3.统计调查单位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查实,按照《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被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

4.存在异常行为的统计调查单位自统计异常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经依法查实具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并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

5.存在一般统计失信行为的统计调查单位自统计失信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2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被查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