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工资统计口径解释和问题解答(上海平均工资问题) 上海市统计局 2020-04-01

一、职工工资统计方法

(一)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

(二)调查方法

全市法人单位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调查方法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私营法人单位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推算总体,其它非私营法人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法人单位数据的采集方法是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由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数据,经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职工工资总额

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职工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但有13个项目不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如:国务院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详细参见《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四)职工平均工资(上海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    

二、有关职工工资统计的问题解答

1、单位发给职工的电话费是否算工资总额? 

答:单位以岗位津贴或补贴形式发的电话费等,应计入工资统计。但销售人员的电话费(工作需要)不算工资总额

2、交通费饭贴是否包含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答:上下班交通费、饭贴包含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3、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4、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5、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由单位拨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6、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公积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不论以何种形式发到职工手里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7、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养老金、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现由单位直接为其代为缴纳(不扣工资),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应由职工个人自己缴纳的各种费用,不论以何种形式缴纳,均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8、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9、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10、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的则应计入工资总额。 

11、误餐费与伙食补贴如何划分?

答: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餐馆就餐的职工给予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以外,各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不论经费来源,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的,一律计入工资统计。

12、销售收入提成是否算工资总额?

答:销售者的销售收入提成,属劳动报酬性质的应计入工资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