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期性普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1-05-05

一、普查的概念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为详细地了解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用来收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的全面调查报表收集的信息资料,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如我国2000年组织实施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二、普查的特点普查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两个:

、普查比任何其他调查方式、方法所取得的资料更全面、更系统;2、普查主要调查在特点定时点上的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数量,有时,也可以是反映一定时期的现象。

三、普查的作用普查的主要作用为:

1、为制定长期计划、宏伟发展目标、重大决策提供全面、详细的信息和资料;2、为搞好定期调查和开展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四、普查的优缺点1、优点:收集的信息资料比较全面、系统、准确可靠;、不足: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较长,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工作较为繁重。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普查主要有: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

四、国家统计局周期性普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于1994 年正式建立了周期性的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 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 年进行一次,逢1、6 的年份实施。

人口普查。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于1953 年、1964 年、1982 年和1990 年进行了4 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普查采用调查员入户访问,当场登记的方式进行,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00 年11 月1 日零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使用长短表两种调查表式,并首次增加了有关住房的调查内容。普查长表根据规定的办法,在全国范围抽出10% 的住户填报;普查短表由其余90% 的住户填报。普查长表的主要内容为:年龄、民族、户口状况、迁移情况、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婚姻和妇女生育状况,以及家庭户的住房情况等;普查短表仅包括年龄、民族、户口状况、迁移情况和受教育程度等主要内容。

农业普查。1997 年开展第一次农业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的有关农业方面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一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除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外)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乡镇企业、行政村和乡镇。普查表分别为:农村住户调查表、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调查表、行政村调查表、乡镇调查表、非农乡镇企业基本情况卡片和农业用地卡片6 种。调查内容涉及农村住户和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就业、农用土地、农业科技、畜牧业生产和农用生产机械设备;行政村和乡镇的人口和住户数、社区环境、农业科技与服务单位情况、以及集贸市场情况和财政状况;非农乡镇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等。这次农业普查采用普查员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登记的方式进行的。

工业普查。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于1950 年、1985 年和1995 年进行了3 次全国工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对象为中国境内(除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外) 的全部工业( 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和工业产业活动单位。普查采用向调查对象直接发送调查表,并由普查机构直接回收的方式进行。普查的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与工资情况,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总值,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能源加工转换,科技活动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状况和主要产品质量情况等。

第三产业普查。中国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于1993 年进行。这次普查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除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外) 所有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普查年度为1992 年和1993 年。普查的主要内容为:机构和人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情况等。普查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个体经济以外的各类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个体经济以县为总体,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样本量为5 % 。

基本单位普查。我国于1996 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除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外)所有的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这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96 年12 月31 日,普查数据的调查年度为1996 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代码、名称、地址、通讯号码等);单位的主要属性( 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单位的基本经济活动(从业人员数、企业实收资本、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等);单位的其他信息( 执行会计制度的种类、产业活动单位数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周期性普查在中国统计调查体系中的作用,国家统计局在总结第一轮普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新一轮普查的初步改进意见。从2000年开始的周期性普查拟包括3 项普查,即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每10 年一次,分别在逢0、6 的年份进行;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每10 年进行2 次,安排在逢3、8 的年份。

郑京平(中国统计,2002年第4期)来源(山东统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