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年度和2017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6-10-23

沪统字〔2016〕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推进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6〕66号)要求,市统计局决定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年度和2017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四上”调查单位和“四下”调查单位。“四上”调查单位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6.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规模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法人单位。

7.有5000万以上的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除上述以外的统称为“四下”调查单位。

二、审核确认内容和申报材料

(一)年度审核

1.“四下转四上”单位及新开业单位。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年度审核登记表(一),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和施工现场照片)。其中,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项目总概算、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2.变更主要信息的原调查单位。

(1)变更专业的调查单位:变更专业后的企业需按照上述对“四下转四上”单位和新开业单位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辖区(跨省)变更的调查单位:变更后的省份需提供以下材料: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代码或名称的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月度审核

1.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

月度审核登记表,证照资料以及财务或统计资料等。证照材料以及财务或统计资料要求与年度审核中对“四下转四上”单位和新开业单位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月度审核登记表,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年度审核中对“四下转四上”单位和新开业单位要求一致)。

3.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核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按“在地”原则,由各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须配合所在地统计局,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所在地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报送审核确认所需的材料。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