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7-06-21

沪人社奖〔2017〕1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评选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调查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快速发展,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统计改革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75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决定评选表彰2013年以来在本市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本市乡镇、街道(含)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本市各委、办、局统计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中央在沪单位及无主管单位统计机构。

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上述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单位、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已获得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依据同一先进事迹参加此次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 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30个,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50名。

2.推荐名额: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36个,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60名。

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差额决定。

二、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党的纪律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3年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的。

2.解放思想,创新进取,在推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3.在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知识传播、提高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国家调查中作出重大贡献。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决策科学,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统计调查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模范践行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积极参与统计改革,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发现,对统计工作影响深远。

3.坚持原则,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抵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和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表现突出。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

评选表彰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坚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级人事、统计部门严格把关,逐级审核后,报市统计工作先进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须在本单位和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重点向长期在艰苦条件、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推荐先进个人时,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好中选优。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业绩,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确保评选推荐质量。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1)和《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3份(纸质,A4纸)并附电子版,主要先进事迹材料要求2000字左右,内容翔实、突出实绩。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还需报送先进事迹简介300-500字左右(纸质及电子版;含推荐对象名称、获奖情况和主要事迹)。报送的先进事迹材料(含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先进事迹简介)须经逐级审核同意后,在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统计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表格电子版请至上海统计网(http://tjj.sh.gov.cn)“通知告示栏”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联合成立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人事处。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先进推荐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宋敏、任士奇

联系电话:53851975、53857009,传真:53857042

电子邮箱:rsc@mail.stats-sh.gov.cn

通讯地址:威海路48号1615室

邮政编码:200003

附件:

1. 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2. 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3. 征求意见表1、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