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19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admin 2019-08-15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调查队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开展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做好申报工作,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参加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现场受理单位: 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威海路48号1615室;电话53857069、53851975)。

二、申报程序

2019年度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人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h.gov.cn)—信息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www.12333sh.gov.cn/zcps/zcpssb)。

2.申报注册。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注册,上传申报材料及附件。

3.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人在注册信息后,须填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报表。然后将申报表中的“学历、经历等情况核实意见”页、“所在单位核实意见”页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后原件扫描上传至“单位意见”栏中,并提交。

4.注意事项:

(1)“学习经历”栏:应从高中填起,学历及学位证书直接上传到“学习经历”栏对应的“相关附件”。对于在职获得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并无研究生学历证书的申报人,其基本信息栏的“学历”一栏应按照本人所持有的最高学历证书填写。

(2)“项目情况”栏:各栏(特别是立项时间、担任角色、经费等)应根据项目情况如实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上传其对应的项目后。

(3)“论文著作”栏:申报论文、技术工作总结及论著均应上传该栏,除论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附件上传),提交论文及技术工作总结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技术工作总结的WORD版本。

注:网上填报评审材料,请仔细阅读《申报人操作手册》并确认上传附件不含病毒,此外,上传附件应按“1个项目对应1个附件”的原则,上传PDF格式的证明材料(1页的证明材料可上传JPG格式,多页的合并扫描成1个PDF文件),不得上传压缩包等其它格式文件,否则影响评审。

(二)受理审核

高评委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人员分配受理号,通知参评对象递交书面材料。初审未通过的,通过职称服务系统告知申报人。对截止申报日17:00未按要求完成提交,或未按高评委办公室要求的修改时限完成修改的申报人,不纳入今年评审受理范围。

(三)书面材料报送

书面材料报送内容及要求请见附件,申报人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三、其他有关问题

申报人员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需交纳评审费用800元/人。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tjj.sh.gov.cn)、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rsj.sh.gov.cn)“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附件: 1.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目录

3.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附件1

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统计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拓展统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推进统计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健全和完善统计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从事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取得统计或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具有其他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职业能力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之一:

(一)掌握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起学术带头人作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或能够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或通过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文章,在单位经营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

(三)有创新精神和解决统计工作领域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上起重要作用;

(四)有丰富的统计工作或使用统计手段经验,能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设计、制度方法研究、统计调查和数据处理等统计任务。

四、业绩成果

第六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主持设计区级及以上统计调查方案或项目,或主持设计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项目2个;

(二)组织编辑区级及以上统计资料,或者组织编辑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2本;

(三)作为主要执笔人,承担区级及以上经济或统计研究课题,或主要承担企事业单位课题2项;

(四)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资料等,获得区级及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五)获市级及以上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

(六)在街镇或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综合评价优秀累计3次以上;

(七)在非统计领域从业,但能熟练应用统计取得显著工作成绩。

五、学术水平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1部公开出版的统计或相关专业书籍,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

(三)在行业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关专业)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6篇以上。在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可视为内部刊物上发表3篇,在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可视为内部刊物上发表2篇;

(四)取得所在单位或行业公认的学术成果。

六、附则

第八条 本《条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