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3-02-27

 【AC5303000-2013-005】

沪统字〔2013〕12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各有关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本市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基础,规范能源统计工作,现印发《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工作相关规定》,就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的台账、口径、方法等内容进行规范。请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用于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能源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源数据质量。

上海市统计局

2013年2月20日

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能源台账制度的建立

为夯实能源统计基础,规范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工作,针对2012年全市数据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无能源台账或台账上只罗列金额等问题,请各区县及主管部门继续推进以实物量统计为基础的企(事)业单位能源台账制度,建立以实物量为基础的能源统计体系,避免金额推算的统计方法。台账的样本《2013年度企(事)业单位能源及水消费情况统计台账》已放至ftp上,地址为:ftp/home/nyc/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源统计相关问题解答,各区县及相关主管单位可在下载或邮件方式获取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二、关于能源统计口径的相关规定

1.建筑业能源统计口径

(1)建筑业企业能源填报口径遵循项目所在地归属原则,只统计上海地区发生项目的能源消费量。

(2)总、分包能源统计的操作方式。总、分包的经营形式在建筑业行业中相当广泛,统计项目能耗时按照下述两个方法操作:一是如总、分包项目能源口径分割清楚,则总、分包企业按照自行完成的项目口径进行报送能源消费量;二是如总、分包项目能源口径分割不清楚,则根据总包产值口径统计能源消费量。

挂靠单位能源填报方式参照上述总、分包的统计方法。

(3)如建筑业企业有海外业务,在国外港口实施作业,其海外航行的船舶能耗应统计在内。

2.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口径

(1)连锁企业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口径遵循法人原则,外省市法人单位不包含在统计范围内。

(2)批发市场、综合性大卖场(超商、购物中心等)填报能源消费量时,根据不重复不遗漏的统计原则,可以扣除经营区域内与其结算的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量,其余经营业态(如:个体户和专柜)的能源消费量则必须包含在内。

(3)《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月度消费情况》(205-5-1表)、《建筑业和其他第三产业能源季度消费及水情况》(205-5-2表)补充资料中的“建筑面积”填报口径为企(事)业单位报告期内实际已投入使用,且与能耗口径相一致的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面积。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规定

1.全市星级宾馆中的产业活动单位继续采用和利时平台报送,这些产业活动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在报送能源报表时必须扣除其能源消费量。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2.一址多户的单位遵循法人口径上报能源统计报表,在统计工作中可以将物业提供的缴费凭证作为原始账单凭证。

3.根据《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能源消费金额必须包含增值税,因此涉及“营改增”试点的相关行业在填报消费金额时必须是含税价格。

4.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汽、柴油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车辆数和行驶里程等指标)将汽、柴油消费量分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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