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3-12-16

【AC5303000-2013-024】 

沪统字〔2013〕57号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局和总队各专业处室(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联合制订了《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13年11月8日

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着力构建“诚信统计”,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遵循“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指导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通力协作,稳步提高”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政府统计机构信用、统计调查单位信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为一体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统计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创新,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体系,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和服务型统计建设,为“诚信上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统计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应用为主线,以统计信用认定标准为基础,以规范记录统计不良行为、失信行为为重点,以“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为核心,探索建立本市“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统计信用等级制度、统计信用负面记录管理模式,树立诚实守信的统计行业风尚,不断强化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的诚信统计意识,逐步实现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统计服务,全面提升上海统计工作质量水平。

争取在3-5年的时间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以统计诚信为主导,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制度建设和监督为保障,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遵循统计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切合现实需求,适合实际操作;科学、务实、高效的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

三、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成立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总队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副总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总队各专业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协调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办公室负责落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高度重视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快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步骤

(一)基础建设阶段(2013年)。全面启动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统计信用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先行建设,开展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宣传,开展调研和试点工作。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同步推进对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管理。围绕“加强宣传、建立制度、构建机制、建库联网、先行先试”的工作格局,制订《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本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将统计行政处罚、统计登记、统计行政审批和统计从业资格等信息分别向市法人库(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和市人口库(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归集。

(二)完善提高阶段(2014年)。完善《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市、区两级“统计信用信息管理操作手册”;建立统计信用负面记录管理模式,制订《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评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完善本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建设,稳步推进与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对接,实现内部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实施“统计征信系统”和“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建设。

(三)整合运用阶段(2015年)。完善《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评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全面开展统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统计调查单位实施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本市统计征信系统基本建立,“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基本建成,统计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全面展开,加大统计信用行政奖惩力度。

(四)全面覆盖阶段(2016年-2017年)。建立更加完备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完成本市“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统计信用管理机制的全面覆盖和高效运行。对守法守信的统计调查单位,推荐其作为本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比的候选单位。

五、主要任务

(一)实行统计信用管理告知承诺制度。分别编制《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告知书》、《统计登记信用管理告知书》、《统计行政审批信用管理告知书》、《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告知书》和《统计信用记录告知书》等5种告知书。市局、总队,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结合统计日常管理,向统计调查单位发放不同种类的告知书,扩大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知晓度。同时,政府统计机构应在统计信用管理中就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方面作出承诺,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和机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并及时修订完善《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对信息记录范围、记录主体、记录环节、记录程序、记录时限、信息归集和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制订《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三)推进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市局、总队各专业处室(单位),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结合各专业特点,依照《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认定标准、操作流程,制订各管理类型、各调查专业的《统计信用信息管理操作手册》,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统计信用管理中的行为,确保统计行政管理的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

(四)推进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建设。依托本市“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全面采集、记录、查询和共享统计调查单位信用情况,做好数据抽取和整合,实现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即时查询,实现统计信用等级分类评定和调整工作的智能化管理,并与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对接。

(五)开展统计调查单位信用等级分类评定工作。制订《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评定管理办法》,明确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将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类,并进行动态调整。

A类统计信用单位,由统计调查单位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政府统计机构采取实地查看、统计资料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方式,并结合该单位的统计日常管理和跟踪记录的良好行为信息审核认定。

B类统计信用单位,是指不属于A类统计信用单位,又在本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中无不良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的统计调查单位。

C类统计信用单位,政府统计机构通过跟踪记录统计调查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审核认定。

(六)建立健全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模式。制订并完善《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根据统计调查单位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监管模式。A类统计信用单位,除涉及举报情况外,政府统计机构在3年内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对B类统计信用单位进行常规执法检查;C类统计信用单位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对象,一般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七)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市局、总队,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对统计调查单位产生的守法守信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政府统计机构将在“上海统计”网站或“企业联网直报平台”予以公开,加大信用信息披露力度,营造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社会环境。

(八)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审核纠错机制。制订并完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审核、复核、检查、抽查等控制监管制度。同时,统计调查单位认为其统计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可以向市局、总队,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经核实确有错误的,相关信息的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对错误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

(九)建立健全统计信用负面记录管理模式。统计调查单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统计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统计信用负面记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发挥社会惩戒作用。同时建立和完善法人失信行为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个人信用状况关联的机制。

(十)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按照市征信办统一要求,统计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分别向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归集,实现信用信息内部共享和跨部门使用,促进信用信息有序扩散与充分利用,增加失信成本,强化守信激励。统计调查单位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种评比表彰、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贷款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环节查询使用。

(十一)开展统计信用单位评优推优工作。市局、总队,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将采取实地查看和调研指导等方式对A类统计信用单位在统计制度建设、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从中选拔出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基础扎实、业务过硬的守法守信单位,推荐其作为本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的候选单位,并提供统计服务。

(十二)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市统计调查单位进行宣传教育,使其知悉在统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意识。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开展统计法制和统计信用教育宣传活动,推出一批正面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对一些严重违法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推进机制。市局、总队将统计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规划的重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推进。完善市局、总队领导小组会议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和举措,明确推进落实责任,纳入市局、总队重点工作督办。

(二)加强课题研究。加强对统计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研究,通过对国际和国内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比较借鉴,开展统计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探讨上海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思路和总体框架,进一步完善上海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道德诚信教育和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专业培训,组织学习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制度、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依法统计和诚信统计意识,培养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骨干队伍。

(四)加大保障投入。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全力做好“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信息化科技含量。将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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