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3-12-25
【AC5303000-2013-032】
沪统字〔2013〕69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的修订内容,结合能源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特修订完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   
现将该《细则》下发,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继续夯实能源统计基础,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
2. 《报表审核要点》
 
 
 
上海市统计局
2013 年12月26日      


附件1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
 
一、目的
根据《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的修订内容,结合能源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特修订本细则。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市统计局能源资源处、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实施时间为2013年年报和2014年定报。
 
二、关于调查样本
(一)调查样本的确定
1. 各行业能源及水消费统计的调查样本均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中的“填报范围”确定。原则上按照“填报范围”确定的调查样本应在企业“一套表”平台上的名录库中(未纳入一套表的行业除外)。
2. 单位产品(作业量)能耗统计的调查样本是生产主要产品(或作业量)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
3. 公共建筑物能源及水消费统计的调查样本是8层及以上商务楼(不含商住两用楼)。
4.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表的调查样本是生产能源产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2014年新增的有能源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名录确定。
5. 能源产品订货表的调查样本是填报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中具有所列原煤等9种能源产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季报前一个月的205-6表月报中填报9种能源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的调查单位确定。
(二)调查样本的变化
如遇企业(单位)搬迁、合并、分拆等情况,必须先由相关专业处室完成《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归属调整工作后,再由市局能源统计人员作相应调整。否则本期调查数据仍然由原区县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验收上报。
三、数据评审办法
对各类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需要分别从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乡镇(街道、二级公司)、区县(主管部门)三个层面进行。
(一)基层单位的数据评审
基层单位数据是统计数据链的源头,质量的优劣至关重要,应严格按照网上程序预设的审核条件,逐条进行审核并修改。对不满足审核条件但确实符合事实的情况,由上级统计机构解锁后填写情况说明并再次上报。
已纳入网上程序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各类平衡关系、能源购进单价是否超出合理区间、折标系数变动是否异常、加工转换投入与产出是否匹配、产值能耗、产品单耗、取水总量等主要指标变动是否异常等。
(二)乡镇(街道、二级公司)的数据评审
乡镇(街道、二级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上报数据的评审职责包括:
1. 漏报审核:通过与调查样本库对比,对在企业截止日期前尚未上报的基层单位及时催报,确保上报率。
2. 数据审核(验收):对下属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开展审核(验收)。对于有B类审核错误的企业,乡镇(街道)应及时解锁,二级公司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解锁。对情况属实的企业上报的说明必须认真核实。 对于能耗总量大或者用水量大的企业着重审核,对其当月(季)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异常波动要及时查询。
(三)区县、主管部门的数据评审
区县、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或部门的各类能源统计汇总数据负有责任,评审职责包括:
1. 基础数据审核(验收):在乡镇(街道、二级公司)完成数据审核或验收的基础上,再次对上报率、下属基层单位的上报数据开展二次审核或验收,重点仍然放在有B类错误的数据以及C类错误的说明合理性上。
2. 汇总数据评审:在完成对基础数据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应及时利用单机版程序或数据采集平台中的汇总计算功能对考核口径的汇总数据开展评审,遇波动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以备查询。
同时,对综合能源消费量、加工转换效率、主要产品单耗及取水总量等指标开展重点审核和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综合能源消费量
①分组分析
通过对本地区、部门建立分品种消费量、分行业及分管理级别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时间序列台账,对于同比增速波动异常的情况,及时查找原因。
②与相关指标对比分析
核查综合能源消费量与相关指标趋势是否一致。通过观察它们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对综合能耗增长速度的质量和合理性作出评估判断。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第一、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与用电量增速的关系。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都离不开电力消费,用电量增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社会能耗的走向,因此,比较分行业的综合能耗增速与用电量增速的匹配程度有助于判断综合能耗增速的可靠性。
第二、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与相关产出增速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要得到一定增速的产出必须投入相应增速的能源消耗,能耗弹性系数将保持在合理区间内。通过分析分行业综合能耗增速与产出增速的匹配程度判断分行业综合能耗增速的合理性。
——工业:分析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与工业总产值增速的匹配程度。
——交通运输业:分析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与车辆拥有量、运营里程以及周转量增速的匹配程度。
——建筑业:分析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与建筑业总产值增速的匹配程度。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教育、卫生、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分析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与建筑面积增速的匹配程度。
第三、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和产品产量(或业务量)增速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产品产量(或业务量)增速与综合能耗增速具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因此,通过分析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和产品产量(或业务量)增速的匹配程度有助于判断主要行业综合能耗增速的合理性。
相关经验验证
利用工作中积累的相关经验验证数据的合理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判断:
第一、利用周期性变化规律审核评估。综合能源消费量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季节因素关联度极高。要把当期能源消耗放入周期性规律中,以分析评估其合理性。例如,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变动规律看,每年基本呈前低后高、第三、四季度略高的走势。
第二、利用分品种消费比重审核评估。对于一个地区(部门)而言,一般两年内各能源品种消费比重应比较接近,如发生波动异常,应查找原因。
(2)加工转换效率
加工转换效率是反映二次能源生产状况的重要指标。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加工转换效率月度变动不大。必须审核该指标时间序列数据的连续性,如果月度变动超过5个百分点,应查找原因。
(3)主要产品单耗
主要产品单耗是反映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产品单耗水平比较稳定,如果出现同比或环比波动超过20%,必须查找原因。
(4)取水总量
对取水总量的评估主要通过同比增幅的审核实现。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取水总量同比增长比较稳定。对于年取水总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如果波动幅度超过10%,必须查找原因。同时,也必须关注分水种取水量的同比增幅,遇异常波动,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建立规范的能源统计台账
各区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和基层单位都应建立规范的能源统计台账,建立主要指标的时间序列资料。
各区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对基层单位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台帐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并应开展不定期抽查。
(二)建立调研制度
及时针对报表制度建设、报表数据质量、其他专题内容等开展调研,收集一手资料,为切实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为确保调研质量,对调研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明确调研的目的。每次调研工作的重点一定要突出,要带着问题、方案或要求开展调研,确保调研工作的效果。
2. 取得相关单位的支持。与被调查对象的所在区县、街道(乡镇)或主管局取得联系,沟通调研的目的和要求,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3. 了解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主要业务活动、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等。
4. 在调研过程中,做到有礼有节,注重沟通,突出重点。
5. 调研结束,及时完成调研报告, 认真分析调查结果,并做好事后跟踪落实。
(三)建立调查单位回访制度
及时了解各专业重点耗能单位对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努力与各专业重点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其配合程度。
(四)制定业务培训计划
区县、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的业务培训计划,逐步深入。讲课中应结合报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确保授课效果。


报表审核要点
 
205-1 表主要审核要点
一、指标完整性
1. 购进实物量与购进金额应同时填报;
2. 企业今年和去年同期产值大于0,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同期数均应大于0,工业生产消费应大于0
3. 若企业填报某能源品种“消费量”,则必须同时填报该品种折标系数;
4.205-2 表填报某品种“回收利用”或“加工转换产出”,205-1表应填报该品种折标系数;
5. 与上月相比,漏报品种或更换品种,必须说明。
二、平衡关系
1. 本表指标不能出现负数;
2. 年初库存量+购进实物量-消费量+拨出盘盈(亏)及其他+加工转换产出+回收利用=期末库存量;
3. 消费量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
4. 各月分品种的年初库存量应保持不变;
5. 工业生产消费量≥“用于原材料 ”+“加工转换投入”;
6. 消费量合计≥“运输工具消费”+“用于原材料消费”;
7. 本期累计综合能耗≥上期累计综合能耗;
8.205-1 与205-2表的工业生产消费数据必须一致;
9. 去年同期数应等于去年本期数;
10 .非工业消费量不应占消费量合计的100%。
三、重点核查
1. 能耗增幅
(1)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比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超30%
(2)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比上年同期增长超3倍
(3)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比上年同期下降超70%
2. 分品种增幅
(1)分品种1-本月累计消费量比1-上月累计消费量大10倍以上
(2)分品种1-本月累计消费量比上年同期消费量大10倍以上或小于1/10
3. 折标系数本期比上期或去年同期变动超过5%
4. 折标系数不应超出参考范围,非加工转换企业无实测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折标系数
5. 当月能耗时间序列审核,特别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当月能耗比上年同期或比上个报告期波动较大要重点核实
6. 单价不应超出参考范围
205-2 表主要审核要点
一、平衡关系
1. 本表指标不能出现负数
2. 本期累计加工转换投入≥上期累计加工转换投入
3. 本期累计加工转换产出≥上期累计加工转换产出
4. 加工转换投入合计=各类别加工转换投入量合计之和
二、“加工转换投入”审核
1. 火力发电: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电力不应填报火力发电投入。
2. 供热: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电力、热力、余热余压不应填报供热投入。
3. 炼焦: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天然气(气态)、液化天然气(液态)、煤层气(煤田气)、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电力、热力、城市垃圾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等不应填报炼焦投入。
4. 炼油及煤制油: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天然气(气态)、液化天然气(液态)、煤层气(煤田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电力、城市垃圾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等不应填报炼油及煤制油投入。
5. 制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天然气(气态)、液化天然气(液态)、煤层气(煤田)、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热力、电力、煤矸石用于燃料、城市垃圾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不应填报制气投入。
6. 加工型煤:煤制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天然气(气态)、液化天然气(液态)、煤层气(煤田)、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电力、城市垃圾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等不应填报加工型煤投入。
三、“加工转换产出”以及“回收利用”审核
1. 原煤(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天然气(气态)、煤层气(煤田气)、原油、城市垃圾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不应填报“加工转换产出”。
2. 除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余热余压外,其它能源品种不应填报回收利用。
3. 如果填报高炉煤气的“回收利用”,则应有生铁产量。
4. 如果填报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则应有粗钢产量。
四、“加工转换投入”与“加工转换产出”的对应关系审核
1. 若火力发电有投入量填报,则电力产出就不为零。
2. 若供热力有投入量,就应有热力的产出。
3. 若有炼焦的投入,就应有焦炭或其他焦化产品的产出。
4. 若有制气投入,应有焦炉煤气或其他煤气的产出。
5. 若有炼油的投入,应有油品的产出。
6. 若电力有产出填报,则火力发电投入就不为零。
7. 若热力有产出填报,则供热投入就不为零。
8. 若有焦炭产出填报,则炼焦投入或制气投入就不为零。
9. 若有焦炭、焦炉煤气、其它焦化产品、发生炉煤气产出填报,则炼焦、制气投入就不为零。
10. 若炼油及煤制油有产出填报,则炼油及煤制油投入就不为零。
五、其他核实
1. 加工转换效率不应超过100%,与上月效率相差不超过5个百分点。
2. 发电煤耗与电力折标系数不相等。
 
205-3 、NY207表主要审核要点
一、平衡关系
1. 子项值、母项值和指标值均不能出现负数
2. 本月本期子项值≥上月本期子项值
3. 本月本期母项值≥上月本期母项值
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子项值≥单位产品电耗的子项值×1.229
5. 企业各类产品综合能耗子项值之和应≤205-1表中的该企业综合能耗
6.205-3 表中的母项值与《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2表)中的产量保持一致
二、重点核实
1. 本月与上月指标代码不一致
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与单位产品电耗必须同时填报
3. 指标值季度同比的变化幅度超过±20%
205-4 表主要审核要点
一、平衡关系
1. 本表指标项不能为负数
2. 合计=地表淡水+地下淡水+自来水+海水+陆地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再生水(中水)+海水淡化水+其他水
3. 企业用水量=取水量合计-外供水量合计
4. 取水量合计+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实际处理量>外供水量合计+外排水量
5. 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取水量合计应大于0,自来水取水量应大于0
7. 若填报取水量,则必须填报外排水量
二、重点核实
1. 自来水生产企业应至少填报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其中一项,且必须填报本期外供水量。
2. 各项指标本期累计值≥上期累计值
3. 本期比上季漏报品种
4. 与上年同期比取水总量变动超过10%(针对取水总量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企业)
5. 与上年同期比取水总量变动超过20%(针对取水总量100万~1000万立方米的企业)
6. 与上年同期比取水总量变动超过30%(针对取水总量10万~100万立方米的企业)
7. 与上年同期比取水总量变动超过10倍(针对取水总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
8. 与上年同期比外供水量变动超过10%
9. 与上年同期比直流冷却水量(河湖水)变动超过10%
10. 与上年同期比重复用水量变动超过10%(针对重复用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
205-5 、205-5-1和205-5-2表主要审核要点
1 .本表指标不能出现负数。
2 .消费量与消费金额须同时填报,消费金额应与消费量统计口径保持一致,不能包含以前拖欠现在补缴或为以后预付的部分。消费金额以相关的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作为统计依据。
3 .各指标本季累计应大于等于各指标上季累计。
4 .本年同期数与上年本期数应一致。
5 .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电力消费量不应为0。
6 .对于正常连续运转单位,上季有该品种消费,则本季也应有同品种消费。
7 .交通、仓储和邮政企业,汽油或煤油或柴油或燃料油或液化石油气消费量不应为0。
8 .必须填报本期和上年同期建筑面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9 .必须填报本期上年同期期末车辆拥有量(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0 .必须填报运营里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11 .必须填报电信业务总量(电信业)
12 .补充资料中的建筑面积、期末车辆拥有量指标为时点数,运营里程、电信业务总量为时期数(即累计数)。
13 .单价不应超出参考范围,累计单价同比变动应在20%之内。
重点审核说明:
1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价值)增幅趋势正负相反。
2 .出租车行业单位运营里程变动超过1%。
3 .公共汽车行业单位运营里程变动超过5%。
4 .单位建筑能耗(等价值)比上年同期变动超10%。
5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本期和上年同期当季度超过5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6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本期和上年同期当季度超过10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餐饮业)。
7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非工业企业,累计综合能耗与上年同期比变动超过10%。
8 .年耗能1000-5000吨标准煤的非工业企业,累计综合能耗与上年同期比变动超过20%。
9 .年耗能500-1000吨标准煤的非工业企业,累计综合能耗与上年同期比变动超过30%。
10 .年耗能200-500吨标准煤的非工业企业,累计综合能耗与上年同期比变动超过50%。
11 .年耗能20-200吨标准煤的非工业企业,累计综合能耗与上年同期比变动超过80%。
12 .当季能耗时间序列审核,特别是各区县重点监测企业的当季能耗比上年同期或比上个报告期波动较大的要重点核实。
13 .自来水比上年同期增长超过50%。
205-6 表主要审核要点
1. 本表指标不能出现负数。
2. 填报了原油加工量的产品产量,则汽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脂、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石油沥青中至少有一项填报产品产量。
3. 原油加工量、煤气生产量、发电量、火力发电量、水力发电量、核能发电量、风力发电量指标不应填写库存、销售、消费量。
4. 发电量的各项指标应等于火力、水力、核能、风力发电量指标值之和。
5. 年初库存+1-本月产品产量-1-本月销售量-1-本月企业自用及其他=期末库存量
6. 本表各品种的年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不应与205-1表填报的相应品种的年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一致。
7. 本表各品种的企业自用及其他应小于等于205-1表填报的相应品种的消费量合计。
8. 各加工转换企业二次能源品种的1-本月产量应与205-2表填报的加工转换产出量一致。
9. 所有指标的上年同期数应与去年同期填报的本期数一致。
10. 各指标同比差异过大,请核实。
11. 能源品种的本月产量与上个报告期相比差异过大,请核实
以上审核要点如有变化,以实际报表审核关系为准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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