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服务业2014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3-12-26

【AC5303000-2013-033】

沪统字〔2013〕70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 服务业2014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对本市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开展2014年定报统计工作的相关事项,作知。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1. 定期报表调查表式包括:财务状况(SHF203表),物业管理经营情况(F204-1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情况(F204-2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SHF205表)以及服务业社团及其他单位调查表(SHF206表)。
2. 定期报表报告期别分别为: 2014 年1-2月、1-5月、1-8月以及1-11月。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数据由各单位通过网上直报方式报送, 网上直报操作平台网址为:
http://ytb.stats-sh.gov.cn
各区计局将按照在地统计的实施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实地经营的各基层调查单位进行报表布置,市统计局及各区(县)统计局将对各单位网上报送数据进行审核。
具体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定报报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以及12月15日前。
各期统计调查数据将作为推算全市服务业总体宏观数据的主要依据,各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统计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统计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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