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4-04-01

【AC5303000-2014-007】

沪统字〔2014〕20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

现将《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区根据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

2014年3月28日

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

为了保证月度劳动力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反映我国就业形势的变化,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改善就业服务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各区统计局和调查员,实施时间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

一、样本管理

1.各区联络员要在每月调查时点前一周内,把当月要调查的住户地址清单发给调查员。每月调查完成后更新实际调查样本信息,并于每月21日(2月份为2月27日、10月份为10月28日)上报至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2.已调查过的样本再调查时不能变更调查,如遇空户等特殊情况需根据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的《劳动力调查样本管理办法》进行增补。各区联络员要及时掌握样本变化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3.新进入调查的样本如遇空户或地址不存在,应增补相邻地址为样本,其他情况需根据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的《劳动力调查样本管理办法》进行增补。住户样本的更换须经各区联络员核实后确定,并上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调查员队伍管理

1.稳定调查员队伍。要求调查员必须经过劳动力调查专业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员。

2.建立调查员名册,加强与调查员的联系。

3.每月调查前,各区联络员要对新调查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调查员再培训,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4.若经过多次培训指导仍然不能满足调查需求或责任心不强的调查员应及时更换。

三、各阶段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一)样本核实、登记、复查阶段

调查的样本核实、登记、复查工作,由各区联络员组织调查员,在居委会(村委会)的协助下进行。

1.样本核实工作

入户登记前,调查员应按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所发住户样本进行核实,对于第一次参与调查的住户,同时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有条件的,可预先约定入户登记的时间。

样本核实工作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既能使调查员提前熟悉被调查户的周围环境,明确工作范围,也有利于提前规划调查路线和合理安排入户登记,保证入户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样本核实工作的时间是每月正式调查时点前,具体工作:

(1)于调查入户登记时间前明确本居委会(村委会)将调查的五组房屋的地址和户主姓名;

(2)走访调查地,了解调查地的周边环境;

(3)明确要调查的地址的确切位置;

(4)下发的调查样本地址有如下情况,按以下规则处理:

老样本户地址:①除拆迁外原则上不能变更。②如遇空房不进行调查,也不换户。③如在调查中发现老样本住址中原来是空房,现有住户居住的,需进行调查,户编号仍采用原有的户编号。④如在调查中发现样本中原有住户发生变化,户编号仍采用原有的户编号。

新样本户地址:如在调查中发现新样本地址是空房、拆迁或无人居住的商铺等,应及时上报区联络员,联络员需现场核实后,采用住户组外向后顺延一户的方法进行换户,户编号续在本组所有户编号的最后,按顺序编写,原有户编号不再使用。

(5)发放《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

2.登记工作

(1)除二月、十月外,调查时点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14日;二月、十月调查时点为当月15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当月15-19日。

(2)调查员根据样本核实情况及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逐户进行登记。

(3)调查必须采用入户询问、现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登记,调查员应对被调查户的人口情况进行详细询问,以确保调查对象不被遗漏。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新的调查对象需要调查。

(4)调查员登记调查表时,要按照调查表的各个项目逐人逐项进行询问,并根据申报人的回答填写。采用电话调查方式登记时,也应逐人逐项进行询问,而不能简单地只了解变动情况,其中,是否工作、是否寻找工作以及能否工作等项目要详细询问。

(5)在登记工作期间,各区联络员需定期陪同调查员一起入户调查,在陪访过程中区联络员可以了解社区实际情况,协调各方配合,为调查员入户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现场指导。

3.复查工作

(1)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区联络员要及时组织调查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

(2)复查的内容

复查的内容包括检查本居(村)委会的户数、所调查的地址是否为样本地址,调查对象是否准确;检查调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调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是否工作、是否寻找过工作及能否工作等重点项目有无差错;调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写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

(3)复查的方法

复查工作采取自查、检查和事后电话回访三种方式进行。

①调查员自查:调查员需要对自己登记的调查表进行审核。首先,要核查应调查的户和人有无遗漏或重复,特别要检查没有人居住的房屋中是否有漏登的户以及有无户中有户的情况;其次,调查员要对自己负责登记的调查表逐户、逐人、逐项地进行检查,并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核查各调查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自查可以和登记工作同时进行,调查员对当天登记的内容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检查,发现疑问及时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调查员还应对登记的调查表进行系统的检查,除按规定的步骤检查外,还应检查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调查表有无丢失。

②各区联络员检查:在调查员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各区联络员需要对调查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疑问或差错,应认真做好记录,与原调查员联系核实,或再次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

③各区联络员事后电话回访:各区联络员每月必须抽取5%的样本进行电话回访。内容包括所调查的地址是否为样本地址,调查对象是否准确或遗漏,调查对象是否工作、是否寻找过工作及能否工作等重点项目有无差错等。各区联络员需上报市局回访结果。

④市局事后电话回访: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专管员每月对所专管区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每个居(村)委会电话抽查1户。

(二)编码阶段

1.编码工作的组织实施

调查表的编码工作应在各区统计局的统一组织下,在调查登记结束和复查、逻辑审查无误后进行。调查表编码工作按非专项编码和专项编码两阶段进行。

(1)非专项编码。非专项编码是指对调查表中设有标准答案和填写数字项目所做的编码。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负责填写,调查指导员负责对编码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2)专项编码。专项编码是指对居委会(村委会)封面上地址项目所做的编码。专项编码是在调查员完成非专项编码工作,调查表移交到区县统计机构后,由区县统计机构填写。

2.编码中要注意的问题

(1)编码时要使用铅笔,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用橡皮擦拭干净后,在原编码格内重新填写。

(2)每个码格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3)编码数字一律为整数。

(4)对于调查表后面划线不登记的项目和中间划线跳过不填的项目,不编码,编码格保持空白。

(5)编码员未经查询核实,不得随意修改调查表的填写记录。

(6)编码员要妥善保管调查表,以防损坏、遗失。

(7)编码员要对调查表内容严格保密。

3.编码工作的审核

(1)检查有无漏表、漏码;非专项编码的数字是否与调查登记的数字一致。

(2)本户封面的编码不要遗漏。

(3)已登记项目的编码要填写全。

(4)划线不登记的项目一律不编码。

(三)录入与上报

1.数据录入:调查表的录入工作应在各区统计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制度要求将调查表录入并进行数据逻辑审查,如遇逻辑关系错误,必须及时反馈给基层调查员进行查询,解决问题后再审核无误后上报。如遇汇总错误,及时与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进行反馈,解决问题后上报。

2.数据上报:各区统计局必须按《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向市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上报月度调查数据,以及电子文档形式的《未工作人员台帐》及《实际调查样本台帐》。各区统计局要认真填写《实际调查样本台帐》中的实际调查样本地址、组号、户编号、本次调查户主姓名及本次调查人数栏,对空房、换户及住户发生变化的样本,要在备注栏里说明相应变化情况及原因。

附:调查表内的人工逻辑审核规则。

(一) 调查表户记录的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1. “ H3.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应大于等于“H4. 调查时点居住本户,已满16周岁的人口数”。

2.“H4.调查时点居住本户,已满16周岁的人口数”与“H5.本户人口中,已满16周岁,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的人口数”之和应等于人记录之和。

3.H4 和H5的男性人数之和与女性人数之和分别等于人记录中的男性人口数和女性人口数。

4.H3、H4、H5项中的合计数应等于各自男、女人数之和。

(二) 调查表人记录的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1.本户人记录中的第一人必须是户主,一户必须且只能有一个户主。

2.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的,应填写为第二条人记录,且配偶的性别必须与户主相反。

3.集体户内每个人与户主的关系均为“9.其他”。

4.户主与其配偶的年龄差,一般不应大于30岁;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年龄差,至少一方应大于15岁;祖父母双方与孙子女的年龄差,至少有一方应大于30岁。如不相符,应加以核实。

5.“F2.与户主关系”中圈填 “1.配偶”的人,该人与户主的 “F10.婚姻状况”都应圈填“2.有配偶”。

6.所有登记人记录的都应为16岁或16岁以上。

7.“F5.户口登记地”中圈填“1.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住本户”或“2.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本户不满半年”的,跳填“F8.户口性质”;圈填“7.户口待定”的人,跳填“F9.受教育程度”。

8.“F11.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圈填“1.是”的人,上周工作时间应大于等于1;圈填“3.未做任何工作”的人,跳填“F15.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未工作是什么原因?”。

9.“F12.您目前的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属于以下哪种类型?”圈填“1.土地承包者”的人,跳填“F21.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圈填2-4中任意一项的人,跳填“F14.您是否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

10.“F13.您目前的就业身份属于以下哪一类?”圈填2-4中任意一项的人,跳填“F21.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

11.“F14.您是否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圈填“1.是,已签有固定期限合同”的人,需填写合同的期限。圈填任一项的人均跳填“F21.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

12.“F15.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未工作是什么原因?”圈填“1.在校学习”的人,本条人记录填写结束。圈填 “2.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跳填 “F23.您参加了以下哪种养老保险?”;圈填“7.离退休”的年龄,男性一般在50岁以上,女性一般在45岁以上。

13.“F17.近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中圈填1-7项的人,跳填“F19.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开始工作?”。

14.“F19.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开始工作?”圈填“1.能”的人,需填写连续未工作的时间,连续未工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并跳填“F21.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

15.“F20.您不能在两周内开始工作是什么原因?”圈填任一项的人均跳填“F23. 您参加了以下哪种养老保险?”。

16.“F21.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中圈填“2.从未工作”的人,跳填“F23. 您参加了以下哪种养老保险?”。

17.“F21.您上周或失去工作前在什么单位工作?(行业)”中圈填“2.从未工作”的人,只能是F15项圈填“3.毕业后未工作” 或“8.料理家务”的人,并跳填“F23. 您参加了以下哪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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