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4-05-12

【AC5303000-2014-008】

沪统字〔2014〕21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根据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

2014年4月1日

2014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细则

为理顺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全面提升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从业人员期末数、平均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状况,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市统计局、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实施时间自2014年定报开始。

一、确定调查对象

1.全面调查单位

各行业“四上”单位是劳动工资统计的全面调查对象,具体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中的“填报范围”确定。

2.抽样调查单位

各行业非“四上”单位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确定样本,抽样调查单位一年度更换一次,如需调换样本,原则为调换样本必须与原样本单位类型、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方面情况基本一致,各区(县)统计局、有关主管单位调整样本报市统计局审定。

如遇企业(单位)搬迁、合并、分拆等情况,必须先由相关专业处室完成《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归属调整工作后,再由市局劳动工资统计人员作相应调整。否则本期调查数据仍然由原区县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验收上报。

二、数据采集过程控制

通过网上平台采集数据过程中,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及各级统计机构应严格遵从《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成数据上报和验收。

(一)按时上报、验收数据

严格按照确定的调查样本进行调查,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层单位不得通过联网直报填报数据。调查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上网完成申报,并针对程序审核错误填写真实合理的说明。乡镇(街道)、区县(主管部门)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

(二)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坚持由调查单位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调查单位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调查单位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乡镇(街道)、区县(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训指导、执法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直报单位的管理,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三)强化数据审核

乡镇(街道)、区县(主管部门)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审核验收基层单位数据。经核实,基层数据审核差错说明不合理或数据确属报错的,应退回基层单位重新审核修改后上报。

三、数据评审办法

对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需要分别从基层单位、乡镇(街道)、区县(主管部门)三个层面完成。

(一)基层单位的数据评审

基层单位数据是统计数据链的源头,质量的优劣至关重要,应严格按照网上程序预设的审核条件,逐条进行审核并修改。对不满足审核条件但确实符合事实的情况,由上级统计机构解锁后填写情况说明并再次上报。

已纳入网上程序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各类平衡关系、平均工资是否超出合理区间、主要指标变动是否异常等。

(二)乡镇(街道)的数据评审

乡镇(街道)对所属基层单位上报数据的评审职责包括:

1.漏报审核:通过与调查样本库对比,对在企业截止日期前尚未上报的基层单位及时催报,确保上报率。

2.数据审核(验收):对下属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开展审核(验收),特别是对于有B类审核错误的企业及时解锁,对情况属实的企业上报的说明必须认真核实。从业人员数多、工资总额高的基层单位要重点审核,对其当月(季)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异常波动要及时查询原因。

(三)区县(主管部门)的数据评审

区县(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或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汇总数据负有责任,评审职责包括:

1.基础数据审核(验收):在乡镇(街道)完成数据审核或验收的基础上,再次对上报率、下属基层单位的上报数据开展二次审核或验收,重点仍然放在有B类错误的数据以及C类错误的说明合理性上。

2.汇总数据评审:在完成对基础数据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应及时利用数据采集平台中的汇总计算功能对相关汇总数据开展评审,遇波动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以备查询。

同时,对从业人员期末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指标开展重点审核和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分组分析

通过对本地区(部门)从业人员期末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分行业、分管理级别、分经济类型数据进行比较,同比增速波动异常的情况,及时查找原因。

(2)与相关指标对比分析

核查劳动工资指标与相关指标趋势是否一致。通过观察它们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对增长速度的合理性作出评估判断。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第一、从业人员期末数与平均人数差异是否大,趋势是否一致。

第二、从业人员期末数增幅与辖区内失业率是否匹配。

第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幅与辖区的地区增加值增幅是否匹配。

第四、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与企业效益是否匹配。

第五、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趋势是否一致。

第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国家有关政策(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等)的匹配性。

四、其他

各区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和基层单位都应建立规范的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建立主要指标的时间序列资料。

各区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对基层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并应开展不定期抽查。

“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报表审核关系

A类错误(请修改)

1.本表指标均不能为负数。

2.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应大于等于其中的外省市户籍。

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4.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5.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大于0,平均人数也应大于0。

6.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大于0,平均人数也应大于0。

7.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大于0,平均人数也应大于0。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9.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离岗职工期末人数、离岗职工平均人数和离岗职工生活费不能全为零。

10.离岗职工生活费大于0,离岗职工平均人数也应大于0。

B类错误(如确认无误,请与上级统计机构联系,填写澄清说明。)

1.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大于0, 工资总额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2.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大于0,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3.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大于0,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4.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过低(月平均工资低于500元),请核实工资数据计量单位。

5.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过高(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00元),请核实工资数据计量单位。

6.离岗职工平均月生活费过高(高于100000元),请核实工资数据计量单位。

C类错误(如确认无误,可上报报表。)

1.在岗职工期末人数大于等于100人时,在岗职工期末人数与平均人数一般不相等,请核实数据。

2.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大于等于100人时,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与平均人数一般不相等,请核实数据。

3.其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大于等于100人时,其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与平均人数一般不相等,请核实数据。

4.在岗职工期末人数大于0,平均人数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5.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大于0,平均人数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6.其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大于0,平均人数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7.在岗职工期末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增减变动一般小于50%,请核实数据。

8.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与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增减变动一般小于50%,请核实数据。

9.其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与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增减变动一般小于50%,请核实数据。

10.1500元≤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一般应≤16000元,请核实数据。

11.1500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应≤16000元,请核实数据。

12.1500元≤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一般应≤16000元,请核实数据。

13.1500元≤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一般应≤16000元,请核实数据。

14.法人表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大于160,离岗职工期末人数、离岗职工平均人数、离岗职工生活费一般不应大于0。请注意离岗是指不在岗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离职、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算离岗人员”。

15.离岗职工期末人数大于0, 离岗职工期末平均人数一般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16.离岗职工平均人数大于0,离岗职工生活费也大于0。请核实数据。

17.离岗职工平均月生活费一般不应大于等于10000元。请核实数据。

18.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大于等于30,请核实其中外省市户籍人数是否为0。请核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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