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4-06-02

【AC5303000-2014-011】

沪统字〔2014〕26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

为加强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对各区县的统计服务水平,我局将于2014年半年报开始向区(县)反馈按注册地划分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基层数据。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决定对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以及单位(企业)注册地信息开展核实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核查范围

本次名录核实工作的对象为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二、核查内容

本次名录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相关专业处室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调查结果,对尚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一套表”,但已达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单位(企业)名单进行梳理,由区(县)统计局根据在地统计原则,对名单中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实地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存在的单位将纳入2014年规模以上服务业定报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从1-5月报告期开始正式报送统计报表。

2.我局将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名录数据按注册地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在此基础上对单位(企业)注册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作为今后反馈按单位注册地划分的各区(县)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的依据。

三、时间节点及要求

1.时间节点

各区(县)统计局请于5月26日前反馈新增调查单位(企业)名录核实情况,并于6月10日之前反馈调查单位(企业)注册地信息核实情况。

2.具体要求

各区(县)统计局在截止日期前,将核实结果文件上传到相关专业处室指定的FTP文件夹下。对于单位基本信息有误或“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请注明具体核实信息。单位行政区域划分与实际情况确有出入的,将由专业处室对名录进行调整。

上海市统计局

2014年5月14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