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5-08-06

【AC5303000-2015-006】

沪统字〔2015〕30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的要求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近日,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国家统计局等关于开展编制资产负债表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上海等11个省(市)开展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本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经济总体和各机构部门的财富家底及债务债权关系的基本工具,是研究财富问题、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宏观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通过开展上海市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研究探索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为完善国家和地区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提供实践经验。

二、试点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梳理资产负债核算基础资料来源,采集资产负债核算所需基础数据,编制上海市资产负债表。同时,围绕机构部门划分、资产范围分类、资产负债核算方法等内容开展试点调研,提出完善资产负债编制方案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本市资产负债核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本市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采集审核数据、开展试点调研、研究金融资产负债核算问题、 编制本市资产负债表等。

有关单位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表编制所需基础数据和资料,审核评估相关数据,参与政府部门资产负债表编制、土地及房屋资产核算、金融资产负债核算等相关问题研究,并对完善资产负债表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市试点工作主要参与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申通集团、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等。

四、试点时间

准备阶段(2015年5月-7月),制定上海市资产负债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另发);召开上海市资产负债编制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布置上海市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各有关单位7月底前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实施阶段(2015年8月-10月),整理汇总基础数据和资料,开展座谈和专项调研 ;编制上海市资产负债表,提出完善资产负债核算编制方案的建议。

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2月),评估上海市资产负债表, 做好试点总结工作。

五、试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

开展资产负责表编制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2.夯实核算基础,提高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试点要求,指派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理清编制资产负债表所需基础数据和资料情况,对已有数据和资料加以审核,并及时提供使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利用有关资料进行科学估算,必要时进行专项调研。

3.积极沟通合作,探索完善核算方法

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本市实际,加强沟通合作,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资产负债表编制、土地及房屋资产核算、金融资产负债核算等相关问题研究,为完善资产负债核算提出建议。

联系人:王莉芳、张志远

电话:  53857207、53857495

附件:《国家统计局等关于开展编制资产负债表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5〕57号)

上海市统计局

2015年7月10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