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5-09-08

【AC5303000-2015-009】

沪统字〔2015〕34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5〕32号)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15年8月5日

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下发的《关于对县级部门数据比对核实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日常核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试点目的是为摸清试点地区行政登记制度改革后部门登记单位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单位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同时通过实地核查,掌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维护更新现状,了解各区县在名录库维护更新和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是试点区域内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及质监部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新登记注册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行业类别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试点时间

试点的时间为2015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

四、试点内容

1.开展单位比对。对试点区域内各部门新登记注册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比对,掌握单位变动情况,并记录比对结果。

2.开展实地核查。对试点区域内各部门新登记注册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进行逐一核查,掌握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记录核查结果。

五、试点表式

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MLK101-2表)》、《部门数据核实情况表》、《基本单位名录库核查情况》、《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情况》。

六、试点方法与步骤

(一)底册整理和比对

1.部门数据。将试点区域内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及质监部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新登记注册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合并整理,形成部门数据底册。经与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相比对,分别标识已入和未入名录库数据。

2.名录数据。按详细地址区划代码,由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提取试点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经与各部门注(吊)销记录相比对,分别标识正常和剔除数据。

(二)实地核查

将标识为未入名录库的部门数据底册和标识为正常的名录库数据下发试点区域,逐一进行实地核查。

1.部门数据。将实地核查结果记录在《部门数据核实情况表》“核查结果”栏中: 1-已入名录库,但名录库组织机构代码有误;2-存在,需补入名录库;3-存在,但非名录库调查单位;4-存在,个体户;5-消亡;6-迁出;7-地址不详或不正确;8-其他(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对于标识为“1-已入名录库,但名录库组织机构代码有误”的,要及时更新名录库系统中相应信息;对于标识为“2-存在,需补入名录库”的,要求单位填报相应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及时录入名录库系统。

2.名录数据。将实地核查结果记录在《基本单位名录库核查情况》“单位状态”栏中: 1-营业;2-筹建;3-当年停产、破产、注(吊)销;4-往年停产、破产、注(吊)销;5-搬迁;6-找不到;7-其他(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对于下发名录数据中标识为“一套表单位”的,还需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实组织机构代码;依据《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核实单位名称和单位类型;核对单位详细地址;根据单位实际从事的经济活动核实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分类(门类);根据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核实登记注册类型和机构类型;问询或查阅相关材料,了解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是否有资质等级等信息。核查信息填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情况》相应指标栏中。

(三)数据上报及质量评估

实地核查结束后,试点地区逐级上报《部门数据核实情况表》、《基本单位名录库核查情况》、《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情况》,并对实地核查质量开展自查。市统计局将对核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数据再比对和实地抽查。

(四)工作总结

试点地区应就在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统计局。

七、试点组织实施

本次试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制订试点工作方案、编印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制发调查用品、培训各级调查人员、完成试点工作整体质量评估和总结。

试点地区统计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调查人员选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总结等。

试点期间,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将赴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统计机构共同研究和处理试点中的各种问题。

八、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5年7月下旬开始,至10月下旬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7月下旬- 8月下旬)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制订试点方案、调查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底册数据整理及比对等。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 9月上旬-10月中旬)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实地核查、质量检查和评估等。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0月下旬)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对试点的内容进行总结。

附表1

部门数据核实情况表
 
上海市青浦区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村(居委会)                                                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核查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1
 
 
 
 
 
 
2
 
 
 
 
 
 
3
 
 
 
 
 
 
 
 
 
 
 
 
填表说明:1.第1-4栏根据部门新审批登记单位信息整理形成,第5-6栏由核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2. 第3栏“单位类型”:1-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
3. 第5栏“核查结果”: 1-已入名录库,但名录库组织机构代码有误;2-存在,需补入名录库;3-存在,但非名录库调查单位;4-存在,个体户;5-消亡;6-迁出;7-地址不详或不正确;8-其他(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附表2

基本单位名录库核查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村(居委会)                                                 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是否是一套表单位
单位状态
备注
 
1
2
3
4
5
6
7
1
 
 
 
 
 
 
 
2
 
 
 
 
 
 
 
3
 
 
 
 
 
 
 
 
 
 
 
 
 
 
填表说明: 1. 第1-5栏为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提供的单位资料
2. 第6栏“单位状态”:1-营业;2—筹建;3-当年停产、破产、注(吊)销;4-往年停产、破产、注(吊)销;5-搬迁;6-找不到;7-其他(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附表3

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村(居委会)                                                              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有无
差异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
类型
单位地址
主要业务活动
行业
门类
登记注册类型
机构类型
从业人员
年主营
业务收入
建筑业
资质等级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2
 
 
 
 
 
 
 
 
 
 
 
 
 
3
 
 
 
 
 
 
 
 
 
 
 
 
 
 
 
 
 
 
 
 
 
 
 
 
 
 
填表说明:1.第2-12栏为名录库系统提供的单位资料。
2. 第1栏:“有无差异”:若核查结果与名录库内容一致,则标注“1”;若核查结果与名录库内容有不一致,则标注“2”,并将核查信息填入2-12栏的相应指标栏内。
3. 第2栏“组织机构代码”,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未领取证书的请在备注栏说明。
4. 第3栏“单位名称”,根据《营业执照》(编制、民政部门下发的证书)填写。
5. 第4栏“单位类型”:1-法人单位(允许视同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3-个体经营户;4-其他(项目等)。
6. 第7-9栏,请填写代码。
7. 第10-12栏,其中从业人员计量单位为人,年主营业务收入计量单位为千元,建筑业资质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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