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6-05-03

沪统字〔2016〕23 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46号)要求,结合本市2016年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本市统计法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统计立法,夯实统计法治基础

1.认真做好本市统计条例修订工作。2016年,《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因此,要加快立法步伐,在立法草案修订、调研、论证、审议等方面紧密配合市法制办、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工委,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为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一是要加强与市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任务、目标;二是要制定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节点,确保立法草案审议通过;三是要责任到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严格执行《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实施以来,对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避免统计执法的随意性,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起到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试行)》,在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并于2016年2月重新发布,各区县统计局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健全合法性审核制度。加强对市局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严格履行对本局依申请公开统计信息进行法律审核的职责。

二、深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4.认真做好统计“七五”普法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市法宣办统一部署,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市统计“七五”普法规划和各年度计划,明确普法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积极与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争取将《统计法》和新修订的《上海市统计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纳入本市“七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

5.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编印《统计法治ABC》、《统计违法案例汇编》等普法材料,认真做好对本市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执法人员和专业统计人员培训。突出抓好对市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法治工作分管领导以及法治部门负责人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主要讲清统计上弄虚作假危害性、当前统计数据造假主要表现、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认真做好对全市统计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统计普法的效能。

6.进一步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对于本市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重点进行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的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统计部门重大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统计法“十三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对于本市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重点进行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宣传教育,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进行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要不断创新统计普法宣传形式,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努力将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资料公布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7.认真组织实施重大统计普法活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地方统计条例的修订完善,做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条例》等统计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配合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以宣传《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为核心,精心组织实施“12·4”、“12·8”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活动,掀起统计普法高潮,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查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8.突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坚决把各种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特别是区县、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两类“三个不得”案件,各种指令报送、冒名报送、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案件作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对这些统计违法行为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实行零容忍。

9.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本市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始终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对于发现的重大统计数据造假线索或者重大普查和重要统计调查关键阶段发生的统计数据造假线索,市统计局将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直接核查。本市各级统计机构要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对于统计上弄虚作假举报线索都要进行核实、处理。

10.全面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制度。认真落实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科学运用抽查结果,严格按要求做好各项抽查工作,加大主动执法检查力度。

11.全面清理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部署,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据或者数值区间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纠正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误导下级统计机构或者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为各种评比、资格认定等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今后,发现有违背上述要求的文件和做法,将以违反统计政令、违反统计法精神,予以严肃处理。

12.严格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要切实负起执法检查的主体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市局布置的执法检查任务(见附件)。要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强化督办考核,坚决纠正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案不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现象。

13.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其他各项常规工作。本市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加大对执法骨干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检查水平。严格《统计执法检查证》发放,统计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统计执法检查证》。认真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尽快制定统计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标准,继续做好案件评查工作。

四、依法健全信用记录,持续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14.继续推进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抓紧对“统计信用信息管理”模块进行修改和调试,及时修正投入运行和记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尽快完成“统计执法”模块的开发和调试,在全市各区县进行推广使用,完善和修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5.认真做好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公示工作。推进统计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化,结合对信息的内部审核、复核、检查、抽查等控制监管,修改完善市、区两级《统计信用信息管理操作手册》。加强培训,督促各区县、市局各专业处认真做好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同时,根据市征信办、市信用中心、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工作布置和要求,继续做好市法人库、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工作,按照不同要求和标准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并做好各类信用信息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16.开展统计调查单位信用等级分类评定和监管工作。制定《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评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明确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将统计调查单位按统计信用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监管模式,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完善涉外调查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17.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管理。切实改进审批管理,强化服务理念,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实行网上审批。市统计局将进一步规划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完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及时公开有关审批事项和制度。

18.认真开展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时要严格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征求本市参与审查部门意见,确保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符合认定条件。

19.依法依规开展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敏感性,严格依法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特别是要严格审核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开展的社会调查项目。调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断提高涉外社会调查审批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0.加大对涉外调查机构监管力度。市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对已取得国家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日常管理,将检查涉外调查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年度统计执法计划。要认真查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1. 强化统计法治工作领导。本市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统计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健全统计法治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2.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本局已经出台公示了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的两张清单。根据统计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法定责任必须为”的原则,做好两张清单的动态监管。

23.推进统计权力电子化、信息化。为提高政府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推进统计权力电子化、信息化。今年正式启动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实现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24.增强统计法治力量。各区县统计局要适应统计法治建设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增强统计法治力量,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本市各级统计机构要不断努力提高统计法治队伍整体素质,建好本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附件:2016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表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5月3日       

附件2016年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表

2016 年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表
 
区(县)
 
检查数量
执法检查方式
执法
 
业务督导
统计信用
管理告知书
 
检查
其中:
处罚案件
 
合计
2400
1000
100
1110
290
 
黄浦区
150
70
6
80
20
 
徐汇区
200
120
9
60
20
 
长宁区
150
60
6
70
20
 
静安区
150
60
6
80
10
 
普陀区
80
30
3
40
10
 
虹口区
80
30
3
40
10
 
杨浦区
100
40
4
50
10
 
闵行区
200
120
9
60
20
 
宝山区
150
60
7
80
10
 
嘉定区
150
60
8
70
20
 
浦东新区
500
150
15
300
50
 
金山区
100
40
5
40
20
 
松江区
120
50
7
50
20
 
青浦区
100
40
5
40
20
 
奉贤区
120
50
5
50
20
 
崇明县
50
20
2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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