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存量住房空置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6-06-14

沪统字〔2016〕27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存量住房空置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动态了解存量住房的空置情况,为决策部门做好本市住宅产业发展规划和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对本市有关地区开展存量住房空置情况调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填报对象

以调查时点的本市全部存量住房为调查总体,根据住房特征和区域进行抽样,抽取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调查对象。被抽中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管理小区的单位(住房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作为调查数据的填报对象。

二、调查表式和调查时点

1.调查表式:上海市存量住房空置情况(ZFKZ表)。

2.调查时点: 2016年6月30日。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上海市存量住房空置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由各单位填报纸质报表,并上报所在区、县统计局。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统计报表的搜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市统计局。

具体数据报送时间要求:各单位上报所在区、县统计局的时间根据各区、县统计局布置的报送时间执行。

调查数据将作为推算本市住房空置总体数据的依据,各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和各区、县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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