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6-09-19

沪统字〔2016〕37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统字〔2016〕19号)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将《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9月18日       

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和《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统字〔2016〕19号)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模式对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区两级统计部门依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三)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等,确保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推进市、区两级联动统计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级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

各区统计局负责建立本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自业务和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本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及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对象齐全和监管人员合格。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对象为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

第八条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从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

第九条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已抽取的执法检查对象的相关专业,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统计部门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执法人员参加区的随机抽查,也可抽调各区统计执法骨干参与市局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随机抽查数占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数比重不低于30%,并根据情况逐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督促抽查对象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抽查对象限时整改;

(二)立案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查处;

(三)向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归集。按照《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将随机抽查中存在问题的抽查对象信息纳入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的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市局各处室(单位)应在每批(次)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相关资料和情况报送市局法规处,由市局法规处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上海统计”网向社会公开。

市局的抽查公告,须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各区统计局应在每批(次)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本部门或本系统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将抽查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局法规处。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不能代替重点检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回访等。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八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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