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2017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6-11-29

沪统字〔2016〕43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2017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对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开展2017年定报统计工作的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的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指从事以上国民经济行业活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为50人及以上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定期报表调查表式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免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财务状况(F203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非工业能源季度消费及水情况(205-5-2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206-2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209表),以及生产经营景气状况(F210表)。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数据由各单位通过网上直报方式报送,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操作平台网址为:

各区统计局将按照在地统计的实施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实地经营的各基层调查单位进行报表布置,市统计局及各区统计局将对各单位网上报送数据进行审核。

各调查表式数据报送时间要求请见下表:

 号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调查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1
从业人员及
工资总额
季报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1季度季后 7日,2季度季后7日,3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网上填报(4季度免报)
F203表
财务状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8日18时前网上填报(1月免报)
205-5表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季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同上
1、 2季度季后7日,3季度季后11日,4季度季后8日12时前网上填报
205-5-2表
非工业能源季度消费及水情况
季报
社会服务业: 除205-5表填报范围以外的重点耗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事业、社团及其他法人单位
同上
3季报季后 13日,1、2季报季后14日,4季报季后15日12时前网上填报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除205-5表填报范围以外的 年末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法人单位
206-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月报
计划总投资 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法人单位或项目单位
4、 12月月后8日,1、9月月后10日,其他月月后7日12时前网上填报
 206-2
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
半年报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上半年 7月18日、下半年次年1月18日18时前网上填报
209表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
季报
拥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同上
1季度季后 7日、2季度季后7日、3季度季后10日、4季度季后8日12时前网上填报
F210表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季报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
同上
3、 6、9、12月20日18时前网上填报

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及报表表式的电子版均可在上海统计网上进行下载:

报表制度可于上海统计网/信息公开/制度标准/统计制度 栏目下载(网址:http://tjw.stats-sh.gov.cn/fronttjfw/index.xhtml)

报表表式可于上海统计网/下载中心 栏目下载(网址:)

各期统计调查数据将作为综合全市服务业总体宏观数据的主要依据,各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市局和各区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统计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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