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优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8-09-06沪统字〔2018〕24号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国务院批准,本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根据《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上海市统计局制定了《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优化服务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优化服务工作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
2018年4月13日
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优化服务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精神,批复中涉及我局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改革事项已获得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改革内容
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二、具体改革措施
申请机构在申请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时,不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二人以上取得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证书人员的证书;
2.二人以上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二人以上经济类、管理类学士学位以上的学历证书。
三、改革后所需材料清单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法人证书 |
原件及 复印件 |
2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2 |
纸质 |
复印件需正反面,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包括申请机构的概况、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
5 |
法人代表简历 |
原件 |
2 |
纸质 |
|
6 |
申请涉外调查资格机构负责人审查函 |
原件 |
1 |
纸质 |
审查函由上海市统计局提供,申请机构凭此审查函到法人代表居住辖区派出所开具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 |
7 |
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 |
原件及 复印件 |
2 |
纸质 |
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 |
8 |
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及 复印件 |
2 |
纸质 |
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做出严格规定。 |
9 |
参加审批机关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的测试试卷 |
原件 |
2 |
纸质 |
试卷由上海市统计局提供,测试为开卷考,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
10 |
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及 复印件 |
2 |
纸质 |
调查机构应在此表中登记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的所有调查项目明细资料。 |
11 |
审批机关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 复印件 |
2 |
纸质 |
根据审核需要提供相应补充材料。 |
四、管理措施
(一)本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在取消两项申请材料后,申请机构在提交的申请报告中需对本单位的人员状况进行相应的描述和说明,以证明申请机构具备相应的调查能力。
(二)市统计局将积极使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登记类、资质类和监管类信息,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加强审查核实。
(三)市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涉外调查机构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涉外调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市统计局根据专项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等的需要,组织对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