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8-10-24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经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本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新证办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告知承诺。现将《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上海市统计局
2018年7月13日
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涉外调查领域(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申请人提出取得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调查机构,在申请取得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仅限新证办理)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负责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详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新证办理)告知承诺书》(附件2-3)
第六条(资格认定许可条件)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以上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取得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10份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还需提交《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新证办理)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2份,见附件2)
2.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3.申请报告(2份)
4.申请涉外调查资格机构负责人审查函(1份)
5.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6.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2份,见附件3)
以下材料申请人可以承诺方式提交:
7.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8.法人代表简历(2份)
9.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2份)
10.通过审批机关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的测试试卷(2份)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上述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在承诺后30日内进行提交,其余材料在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申请取得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应向市统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申请程序提出申请(详见tjj.sh.gov.cn办事大厅的涉外调查管理),市统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取得本市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市统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市统计局告知的条件;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统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时须至少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第1-6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3),告知承诺书经市统计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市统计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市统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在承诺后30日内,将第七条承诺约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市统计局,如果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统计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市统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市统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统计局可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统计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市统计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本市涉外调查机构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细则目前仅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施行,今后全市推广将制定新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新证办理)告知承诺
申请材料目录
2.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3. 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4. 上海市统计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涉外调查机
构资格认定》(新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