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9-08-27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满足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统计监测需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通知见附件)。为做好此项工作,依据上海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事业法人单位。(原填报2019年季报“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SHF205表)”的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事业法人单位免报季报SHF205表)

二、调查原则和内容

调查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

三、调查频率与上报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20日前(1月份免报),3月1日起开网填报1-2月数据。

四、上报方式

各调查单位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基层表。

相关统计报表制度的电子版可在上海统计网上进行下载:

报表制度可在“上海统计网/统计服务/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实施目录”(网址:http://tjj.sh.gov.cn/html/tjfw/)。

各调查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调查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和各区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统计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国家统计局文件

国统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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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全面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满足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统计监测需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现将《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调查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陶然,010-68782936。

国家统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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