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9-11-14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决策部署精神,扎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公信力,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现将《2019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2019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19年,本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各项法律规范,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统计工作重点,以钉钉子精神继续抓好中央和本市两办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矢志不渝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大力推动和推进《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贯彻落实,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有序推进统计诚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为统计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继续深化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
1.加强学习培训,深化认识,推进全年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2.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关于本市深入贯彻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的起草、印发工作。严格执纪执法,对于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数量界限,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3.结合国家局即将出台的有关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实施办法,建立本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监督检查本地区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执行情况。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健全落实本市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5.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切实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二、强化监督检查
6.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2019年,继续对部分地区开展“双随机”抽查,抽查专业全覆盖,对在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在2018年度被检查单位中,抽取部分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开展回访,巩固统计执法检查效果。
8.通过市区联动、处室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各处室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
9.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0.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建设,增强各级统计部门执法力量,协助相关处室做好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组建工作。
11.继续做好市、区两级统计机构法治工作人员申请国家统计执法证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健全本市统计执法人员骨干库,不断壮大本市统计执法人员队伍。
12.不断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业务培训、实战带教等方式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业务培训方面,除继续强化统计执法业务培训外,拟邀请专业处室业务骨干为统计执法人员开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统计专业业务能力;实战带教方面,全市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今年必须全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双随机”执法检查,原则上市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次,各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1次。
四、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配套制度机制
13.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结合国家局出台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实行)》,适时对《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
14.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执法案卷的规范性和案卷质量,制定本市统计执法案卷相关评审制度和标准。
15.加快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信息化,完善统计执法信息化平台,全面推广使用统计执法记录仪,确保统计执法过程全记录。
五、深化统计普法宣传
16.按照《上海市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精神,制定本市统计系统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17.贯彻落实“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法治上海建设”法治实践活动要求,以领导干部为关键,以统计人员为重点,以调查对象为主体,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新出台的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统计政令等,持续开展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工作,深入开展统计系统公职人员学法活动,切实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18.在抓好经常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统计开放日、《统计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等特殊时段和法治宣传节点统筹策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区宣传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9.把统计执法、统计信用与统计普法相结合,着重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在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和统计信用管理中,以法律文书、告知书和普法宣传品的发放为依托,通过个案解答,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宣讲统计法治和统计信用,促进以案释法、文书说理与舆论宣传工作的有效结合,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统计职业操守,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督促调查对象自觉尊法守法。
六、全面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20.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规定,结合统计执法在全市开展统计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严格认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建立失信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并逐步实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覆盖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21.健全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按照“谁认定谁公示”的原则,对有效期内的统计失信信息依据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定及时予以公示,并按照本市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情况等统计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使其作为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
22.根据国家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加强与同级开展联合惩戒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23.在2018年统计信用承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开展统计信用承诺活动,让平台内新增企业在线签署《统计信用承诺书》,承诺依法、诚信报送统计资料。
24.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的规定,逐步探索建立本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七、配合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法治保障工作
25.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法治保障,对普查中出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结合统计信用相关规定对违法对象开展信用认定和公示曝光,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度,提高普查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各类信息公示工作
26.继续按照市法人库、市信用办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以及“双公示”信息的推送工作。
27.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监管信息和结果信息的公示工作。
附件:2019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表
附件
2019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表
市、区
| 执法检查方式
| |
数据质量检查
| 回 访
| |
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50
| 回访企业数量不低于
上年执法检查数的10%
|
国民经济核算处
| 30
| |
工业统计处
| 60
| |
能源资源统计处
| 60
| |
投资建设统计处
| 60
| |
贸易外经统计处
| 60
| |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60
| |
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 60
| |
服务业统计处
| 60
| |
市局合计
| 500
| |
黄浦区
| 80
| |
徐汇区
| 80
| |
长宁区
| 80
| |
静安区
| 80
| |
普陀区
| 80
| |
虹口区
| 80
| |
杨浦区
| 80
| |
闵行区
| 120
| |
宝山区
| 100
| |
嘉定区
| 100
| |
浦东新区
| 200
| |
金山区
| 80
| |
松江区
| 100
| |
青浦区
| 100
| |
奉贤区
| 80
| |
崇明区
| 60
| |
区统计局合计
| 1500
| |
全市合计
| 2000
|
注:数据质量检查原则上以“双随机”抽查为主,也可以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