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中小微建筑业法人单位抽样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1-01-19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调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办便函〔2020〕163号)和国家统计局小微企业调查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2021年起,上海市统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非一套表中小微建筑业法人单位抽样调查工作。贵单位为国家统计局抽中的样本调查单位,请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一、调查对象
国家统计局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非一套表法人单位抽取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作为调查单位,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样本单位每季度按需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查内容
《“四下”企业基本情况》(111表和211表)
《“四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116表)
《“四下”企业经营情况》(214表)
《“四下”企业调查问卷》(220表)
三、报送方式
中小微建筑业法人单位抽样调查频率为年报和季报,各调查单位须将统计报表报送至各区统计机构。
四、填报要求
各调查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调查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于各调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统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统计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