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 2021 年我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1-05-24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工作,了解规模以下工业发展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四下”抽样调查制度》和上海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下同)2021年季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1.我市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中被抽中的样本企业;

2.被抽中的样本村中2019年后新成立的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

二、调查表式和报告期别

(一)调查表式

季度调查表式包括:“四下”企业基本情况(211表)、“四下”企业经营情况表(214表)、“四下”企业调查问卷表(220表)。以上表式详见《工业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下载网址:http://tjj.sh.gov.cn/tjfw/index.html。

(二)报告期别

季度调查表报告期别分别为:2021 年1至2月、1至5月、1至8月、1至11月。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区统计局要按照在地统计的实施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实地经营的各基层调查单位进行报表布置,市统计局及各区统计局将对各企业单位网上报送数据进行审核。

企业报送时间要求:3月20 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遇节假日不延后,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数据由各企业单位通过网上直报方式报送,网上直报操作平台网址为:http://ytb.tjj.sh.gov.cn/。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期统计调查数据是全市工业总体宏观数据的主要来源,各企业单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企业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统计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统计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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