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1-04-29

各区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统计机构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合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字〔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执法检查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法现象有效治理。重点查处四种统计违法行为:一是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二是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三是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四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它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紧盯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对统计数据波动明显异常、统计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应当结合数据评估、税务资料比对等因素,选取数据差异大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执法检查对象。其他地区也应参考数据审核、税务资料比对等因素,选取数据有差异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执法检查对象。各区统计局抽选的执法检查对象原则上应征得市统计局同意。

(三)统筹兼顾相关专业。执法检查的范围应涵盖规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限上批发和零售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业、规上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等专业,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执法检查数量分别不少于本地区本单位执法检查总数量的20%。数据波动异常的能源资源、劳动工资、企业研发活动等统计专业,也应选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详见附件1)。

(四)严格执法检查流程。统计执法检查,不同于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是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区统计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制作各环节执法文书,依法履行检查通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各环节程序。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据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市统计局届时将组织对执法检查合法合规性情况开展抽查,视情对不依法不规范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任务。综合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任务要求、各区“四上”单位数量、执法检查力量等因素,合理量定各区工作任务(具体检查任务清单见附件2)。

(二)时间节点。各区统计局应及时将各季度执法检查情况填报在《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中,并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即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5日18时前),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21〕43号)。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精心组织,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检查方案,细化任务分解,明确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二)及时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各区统计局要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认真审核,确保填报口径统一、填报内容完整准确。同时,还需按季向市局报送《统计执法检查台账》(附件3)。各区统计局要加强与市局的日常沟通联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联系人:钱萍,联系电话:53857760,传真:33764114,地址:威海路48号8楼F-2室。

附件:1.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2.各区执法检查任务清单

  3.统计执法检查台账

  

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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