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4季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支情况 2015-01-22 来源: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1-4季度

比去年同期增长(%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47710

8.8

  工资性收入

30629

7.4

  经营净收入

2345

1.2

  财产性收入

846

7.4

  转移性收入

13890

13.6

人均消费支出(元)

30520

8.4

    

10677

8.7

    

2038

0.3

    

3031

6.4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779

4.3

   医疗保健

1449

7.3

   交通和通信

4885

3.1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4931

19.6

   其他商品和服务

1730

12.5

 

城镇住户调查指标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指标说明

1、关于数据来源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数据为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的结果,抽样总体为本市城市范围内全部常住居民家庭,根据随机抽样原理,抽取一定规模的住户作为调查对象,记录每日收支情况,经汇总后得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等数据。

2、关于“人均”概念 本表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数据均为人均数,即全部被调查家庭的收入或支出总和除以这些家庭的全部人口数(既包括有收入的人,也包括无收入的人)所得到的平均值。

3、抽样调查存在一定的抽样误差,特别是细分项的指标误差较大,请谨慎使用。

二、指标解释

1、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期内居民家庭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在内的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个人交纳的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可供居民家庭自由支配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3、经营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净收入。

4、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5、转移性收入 主要包括政府、单位或其他家庭对城市居民家庭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辞退金、赔偿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收入等。

6、消费性支出 指居民家庭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7、食品 主要包括在商店、集市、工作单位食堂和饮食业购买的主食、副食、烟草、酒、饮料以及干鲜瓜果、糖果、糕点、奶制品等。

8、衣着 指居民家庭用于购买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着品的各种材料和加工费的支出。

9、居住 指与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住房装潢、物业管理费、房租、水、电、燃料方面的支出。但不包括购房与建房支出。

10、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指家庭各类日用消费品及家庭服务,包括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家庭日用杂品、家具、家庭服务。

11、医疗保健 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费用,包括医疗器具、保健用品、医药费、滋补保健品、医疗保健服务及其他医疗保健费用(仅包括自费部分)。

12、交通和通信 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等支出。

13、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用品的购买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等支出。

14、其他商品和服务 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与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