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2019-04-25 来源:|2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指标

2019年一季度

全市居民

城镇常住居民

农村常住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8704

19685

10273

人均消费支出(元)

11677

12299

6336

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

8.3

8.3

9.0

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

5.2

4.8

13.1

       

注:2012年四季度,国家统计局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2015年起,上海发布新口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分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统计范围
上海居民收支调查是以本市常住户为调查对象,无论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地。既包括城镇常住户,也包括农村常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既包括户口在本市的常住户,也包括外地来沪的常住户。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对本市居民家庭进行调查,调查样本分布于全市16个区。
二、采集渠道
居民收支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调查基础数据包括样本信息、调查户记账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由调查员对记账数据进行编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录入调查基础数据。部分数据已使用基于网络的数据采集平台,包括调查户网上记账、单机记账和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
三、指标解释
1、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
2、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
四、数据说明
1、关于“人均”概念。本表中,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数据均为人均数,即全部被调查家庭的收入或支出总和除以相应的人口数(既包括有收入的人,也包括无收入的人)所得到的平均值。
2、抽样调查存在一定的抽样误差,请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