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形式 上海市统计局 2019-01-24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