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1-10-12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系统各单位:

《上海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规程》已经2021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协作,健全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后,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并需要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的工作。

第三条 市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市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需要对本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后,移送市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区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需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经市统计局同意后,区统计局按照本区域的案件移送规程移送同级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统计局对立案调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依据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后,市统计局应当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处分处理建议。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和相关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市统计局以《案件移送函》(见附件)的形式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权限,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移送意见;

(二)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的材料应当面交接,市统计局执法稽查处工作人员负责送达,由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办理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时,需要市统计局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市统计局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在收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材料后,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统计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中,违反本规程移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应当做好案件移送登记工作,移送案件结案后,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三条 各区统计局参照本规程制定与各区纪委监委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规程。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