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1-10-08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业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和《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地方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普查除外);经上海市统计局批准的统计调查活动。

二、评价标准

统计数据质量评价标准是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九个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一)真实性

要求统计源头数据必须符合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有依据、可溯源。

(二)准确性

要求统计数据的误差必须控制在相关要求范围内,能够为形势判断、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提供可靠依据。

(三)完整性

要求统计数据应当全面完整,统计范围不重不漏,统计口径准确无误。

(四)及时性

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在符合统计科学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从调查到公布的时间间隔。

(五)适用性

要求统计数据能够最大限度为用户所用,统计指标紧跟时代发展、切合统计需求。

(六)经济性

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尽可能降低成本,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七)可比性

要求统计数据应当连续、可比,不同时间、空间数据生产使用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

(八)协调性

要求统计数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各总量数据、结构数据相互之间高度匹配。

(九)可获得性

要求多渠道、多方式公布统计数据,同时公布相应的统计制度方法,加强数据解读,满足社会需求。

三、工作目标

以统计法治建设为抓手,加强统计源头数据管控,强化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全面落实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责任,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四、工作职责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工作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市统计局制定《上海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办法》及各专业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办法,统一领导全市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工作。各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相关统计调查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管理工作。

五、数据质量控制

(一)规范数据采集。严格按照确定的调查对象发放调查表和调查问卷,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

(二)审核原始数据。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对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三)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领域、行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核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核查,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规范公布内容。严格执行数据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公布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应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保证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五)做好数据解读。做好公布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等的分析和解释。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结果,并对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避免数据误读。

六、数据质量评估

(一)评估对象

1.市、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服务业等行业和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等专业主要统计数据。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统计数据。

(二)评估依据

统计制度方法;各指标涉及的原始数据、历史数据、相关专业数据;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抽查、核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等。

(三)评估要求

以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计数据之间的匹配性、逻辑性等,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

(四)评估原则

1.关联性原则

评估指标的选取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指标含义和内容要有一定差异,包括行业差异、地区差异、品类差异、规模差异等,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能采用具有直接包含关系的指标。要重点评估关联性指标间的协调性和趋势性。

2.代表性原则

选取的评估指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具有一定的专业代表性,能够反映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方面,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

3.一致性原则

评估的方法和选取的关联指标要在报告期、口径、范围保持可比一致,剔除影响较大的季节性、偶发性因素。

4.完整性原则

评估方法要科学、完整和系统,从方法的制定、实施、存档、公布等方面要考虑完整性。指标的选取也要考虑是否具备可靠性、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不完整的数据导致借鉴价值的降低。

5.可行性原则

评估指标的选取要具备可行性或可操作性,各指标应涵义明确、数据规范、简便易得、及时准确和权威可靠等。

6.分级评估原则

分级评估,即数据质量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综合统计数据和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综合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综合数据和下属街道(乡镇)统计机构综合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本部门综合数据的质量评估。

7.重点指标评估原则

统计指标既有实物量指标,又有价值量指标,各专业的指标设置量大、涉及面广,且许多指标间存在较强的逻辑关系,如果对所有指标都进行质量评估在投入时间和操作方法上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便于操作又能从宏观上把握数据的准确性,结合实际情况,建议采用各专业选取重点指标开展评估工作的方法。

(五)评估方法

1.异常值或极端值排查法

异常值或极端值排查法是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审核评估数据的重要方法,对数量级极大或极小,数据增长或下降极大的排查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最基本方法。

2.历史数据比对分析

利用若干年的数据资料,找出指标动态变化的趋势和规律,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当期数据可与上期数据、去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并结合季节性因素,评估当期数据的合理性。

3.趋势性比对分析

一般情况下,相邻两个月度之间及当月与去年同月之间变化不应过大。各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设定合理的增幅区间范围,对超出范围的评估指标应认真查询、订正,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4.同行业重点企业横向比对分析

一般而言,同行业的相关企业发展趋势较为类似,可以通过重点企业之间的对比,评估数据的准确性。

5.地区差异的比对分析

由于统计报表制度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有些指标在全世界统一,所以地区间、甚至国家之间的评估指标对比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6.时间序列指标验证法

各专业建立主要指标的时序数据,如销售额、从业人员数、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通过时间序列指标,观察市场变化规律,从而验证报表数据质量,若出现异常变动,应查明是否存在合理的变动依据。

7.专家评估分析

部分专业重点指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计指标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可通过双方或多方的专家建立专家组评估分析制度,定期由专家组成员对重点指标进行评估。

(六)质量控制和评估主体

1.专业数据、核算数据和综合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2.部门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3.各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完成本级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意见、规定和办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坚持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坚守统计职业道德,不参与统计造假,坚决抵制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各类行政干预,积极主动向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普法宣传,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

(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市、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履行领导和督导责任,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专业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统计业务流程管理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规范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1〕84号)》要求,针对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以“四上”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四下”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类统计调查单位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工作。

1.主要内容

(1)“四上”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专业包括:生产经营统计台账、人员工资统计台账、财务统计台账、能源统计台账、研发统计台账、投资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台账。

(2)“四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指标包括: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工业生产电力消费等生产经营类指标;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财务类指标;平均用工人数、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等人员工资类指标。

2.工作要求

市、区统计局(区域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市统计局要求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加强对企业统计台账建立、应用情况及资料留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企业依法依规设置、应用电子统计台账,确保企业科学规范、及时准确记录台账,并基于台账报送统计数据。

(四)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统计数据核查制度,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后续跟踪管理,督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基层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建立重点调查单位回访制度

建立重点调查单位回访制度,对重点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同时及时了解各专业重点单位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八、附则

(一)本办法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按照国家统计局修订情况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