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非行政区区域统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1-09-18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我市非行政区区域统计监测,进一步规范非行政区区域统计工作,现将《上海非行政区区域统计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上海非行政区区域统计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国家统计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加强上海非行政区区域统计监测,进一步规范非行政区区域统计工作,特制订此试行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方案中的非行政区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各类园区、重点功能区等。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有开展区域统计工作需要的非行政区区域。

二、区域统计工作实施机制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区域管理机构开展区域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区域管理机构加强本区域的统计顶层设计,明确统计工作定位,建立统计工作机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主体;

(二)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支持配合区域管理机构开展统计工作;

(三)指导区域管理机构建立统计单位名录更新维护工作机制;

(四)指导区域管理机构规范指标设置,制定区域统计报表制度;

(五)定期开展区域核心指标数据测算工作;

(六)指导区域管理机构做好统计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规范统计资料发布;

(七)指导区域管理机构探索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并重统计改革在区域统计中的应用,先行先试,科学反映区域发展情况。

第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明确本区域统计工作负责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统计调查,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二)与所在区统计局、相关街镇建立统计工作沟通协作机制和工作网络;

(三)建立统计单位名录更新维护工作机制,明确本区域统计调查范围;

(四)配合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将达到规模或限额的单位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未达规模或限额但不在单位名录库中的单位及时入库;

(五)建立反映区域发展、体现区域特色的统计指标体系;

(六)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区域统计报表制度;

(七)开展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编印各类统计资料,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后发布使用,不得发布与核定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 区域管理机构所在区统计局配合区域管理机构开展统计工作,并作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有关要求和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规范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控制,确保区域内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区域统计指标和制度

第六条 区域统计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可选指标和特色指标三类:

(一)基础指标:区域统计报表必须包含的指标,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基本统计指标列表中的必选指标集确定;

(二)可选指标:区域管理机构依据区域统计工作实际需要,从市统计局提供的基本统计指标列表中的可选指标集选取确定;

(三)特色指标:区域管理机构从区域自身特色出发,梳理现有数据信息情况或者开展创新调查,形成区域特色指标。

第七条 区域管理机构制定本区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

第八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就统计报表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相关各方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要求,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完成报批。

四、其他

第九条 本方案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统计局。

附件: 1.基本统计指标列表

  2.区域统计监测制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