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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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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2011-03-17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但不包括村卫生室(单纯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