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上海市统计局 2012-04-25

定义: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用于生活消费和公共消费的 商品金额。但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 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电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房屋开发单位对居民销售 的商品房。

指标解读:该指标大体反映消费需求状况,是研究国内零售市场变动情况、反映经济景气程度的重要指标。消 费需求增加,会刺激投资,增加产出,改善企业效益;反之则会有相反的影响。同时它也是研究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居民消费品购买力实现程度,以及货币流通规 模的重要指标,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一项重要基础资料。

统计方法:限额以上全面调查,限额以下及个体户抽样调查。限额以上的范围是指①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②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③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

统计及发布人:上海市统计局

统计频率:季度、年度

发布时间:季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