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十问答 上海市统计局 2018-01-08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本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及时调整、有效完善“三农”政策、促进本市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普查的调查对象是什么?

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上海市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三、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农业普查的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有哪些?

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区。在区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区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是怎样的?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

七、农业普查区是怎么划分的?

(一)普查区按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二)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

八、农业普查的普查时间和普查时期是什么?

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九、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的目标意义、组织实施、标准时间和测量对象是什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产量对地抽样调查技术与遥感测量技术应用相结合,准确及时获取主要农作物面积,建立起上海市面向未来的现代农业统计对地抽样调查体系。

(二)组织实施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由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标准时间

调查时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测量对象

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还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普查区土地覆盖要素。

十、农业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配合好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二章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