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统计条例(草案建议稿)》修订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上海市统计局 2019-01-23

为做好《上海市统计条例》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建议稿)》,进行了意见和建议征集。各相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从政府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开发运用、在地统计管理、统计机构的独立性、统计的保密性、统计信息的公开、如何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统计的分析研究等多个方面对《条例(草案建议稿)》的修订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部门对《条例》修订主要形成以下六方面意见和建议:

一、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面,通过立法亟需解决信息共享平台搭建、共享内容需求和数据保密等问题;

二、立法条款中除明确统计部门的权责外,也应明确政府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权责;

三、针对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可在立法中有所突破,授予合法进行统计调查的政府部门统计执法权;

四、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条款中对委托项目监管的规定不够具体,缺少对委托调查的保密要求,应当明确不能擅自扩大调查内容、范围等;

五、在立法中除明确大数据为政府统计部门所用外,也应体现大数据为政府各部门所用;

六、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对统计对象不提供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等行为,可采取统计信用等级评定或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动措施等方式。

社会公众对《条例》修订主要形成以下四方面意见和建议:

一、在统计岗位设置方面,基于对组织规模和人力成本等具体情况考虑,企业认为没有必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但为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企业应当设置固定的统计工作岗位,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由于委托统计涉及信息保密问题,因此政府统计部门在委托统计的制度建立上需要严格界定统计代理机构的资质,明确委托统计业务的范围,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三、目前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和内容基本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但公布资料的及时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统计信用信息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意义重大,但统计信用评价对企业和个人影响较大,政府统计部门在规范的制定和具体操作上应当慎重。

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认真听取、汇总、梳理和充分采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反复修改,经多方意见和建议汇总,本次《条例》修订主要内容体现在:

1.健全统计工作网络。《条例》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统计工作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人员配备提出要求。《条例》分统计主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基层统计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四个层次作出规定。二是创设“委托统计”制度。委托统计是统计工作改革、创新的一项举措,包括政府委托统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统计。

2.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一是明确“在地统计”管理制度。即原则上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不宜由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二是建立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度。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三是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作了细化。

3.推进统计资料共享与开放。一是政府部门间统计数据资源共享。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托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各自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二是推动“社会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数据资源。三是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公布统计资料,有关部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公布取得的统计资料。四是拓宽社会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咨询热线、现场查阅等方式查询统计资料。

4.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权益保护。在《统计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主要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范围、统计工作的保密要求、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方式三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5.创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方式。一是统计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创设“约谈”机制、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信用信息依法作为行政机关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二是统计工作巡查。主要是对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统计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