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8-09-25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上海市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9月10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8年9月14日

上海市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统计信用管理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市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法规处(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基础信息等事前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公示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中事前、事中、事后产生的公示信息。

(二)办公室:负责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

(三)数管中心:负责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网络平台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各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结合各区实际,指定具体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各统计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八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结合行政许可工作职责,制作办事指南,公示岗位信息。在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网上审批平台,公示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审批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的变化,及时完善和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行政许可主体、审批权限、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等信息,并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批准文号、许可事项、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行政强制情况等。

(五)统计失信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失信类别、认定的事实。

第三章 公示方式、载体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方式和载体包括:

(一)事前公示。在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结合权责清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前的公示内容,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前的公示内容,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二)事中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在服务窗口明示或者佩戴、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执法活动中应出示有关执法文书,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开展执法活动的理由、内容、结果以及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救济途径等信息,依法向当事人、代理人或第三人等相关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1.市级政府统计机构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信息通过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及时向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归集,并通过“信用中国”、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

2.各区级政府统计机构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信息通过本级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由市级政府统计机构向市法人库归集,并对外公示。

3.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产生的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通过本级或者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并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

4.行政处罚信息可以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公示。

5.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统计信用管理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

(一)事前和事中公示的信息,公示期限为长期,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变化及时做好公示信息的动态更新。

(二)事后公示信息

1.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予以公示。

2.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

4.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第十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中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立公示前内部审核机制,不得公示非本机关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的信息。

第十五条 统计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公示涉及自身的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确认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满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