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统计局 2018-02-24
上海市统计局
2018年1月20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统计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咨询处理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主要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在上海统计网(tjj.sh.gov.cn)上公布,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上海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处,联系电话53851549,传真53851549,通信地址威海路48号,邮编200003。
一、概述
2017年,本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上海市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61号)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不断加强政务公开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加强我局政务公开组织体系和公开渠道建设。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网管中心)、法规处、综合处以及各专业处室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局政务公开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指定办公室和法规处的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通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协调,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做好安排部署、情况综合、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共同抓好上海统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同时,我局从实际出发,结合统计自身特点,积极推进统计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过程公开延伸,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积极按照“以规范促落实,以服务求实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外网公开的功能,实现政务公开内容的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行网上办事、信息查询、便民问答等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受理点服务窗口的功能,实现政务公开与为民办事的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在本局内部,加强对各处室负责数据发布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务公开的培训,以确保各类政务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准确度。对媒体记者实施“记者培训班”制度,对GDP、劳动工资、居民收入等统计指标概念和统计方法口径等向媒体作详细的释义,从而大幅减少公众对统计指标的误读和误判。
依据《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在拟文稿流转过程中,首先经起草人确定文稿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然后经过局办公室审稿、核稿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由局领导签发,确保公开属性逐级审核。完成与全市信息公开平台衔接,由法规处负责接收平台信息并按时处理完成并上报。
继续积极推进“五公开”。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对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予以发布。市统计局财务处依据市财政局工作要求,制定每年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在“上海统计”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如公众对专项资金使用有疑问,由财务处专门进行解释。
继续做好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等统计工程建设,做好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的宣传工作,规范统计事务办理程序,提供统计标准和制度查询,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市有关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审核力度,对公开信息在发布前进行严格保密审查。严格按照《上海市统计局、总队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数据信息发布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明确了对敏感数据及需要国家核定的不确定性数据,要坚持内外有别、规范发布的原则;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凡对外发布的统计信息必须填写《市局、总队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审核单》,需经送审处室、局综合部门、分管领导三重把关,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本局常设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1个,并配备全职工作人员1名,兼职工作人员34名(包括各部门信息公开联络员),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窗口和各统计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沟通联系,进一步促进窗口咨询受理服务水平的提升,积极宣传统计政务、解答统计数据信息问题、提供统计信息公开服务,确保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7年底,本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735条(注:整组或整套数据以单条信息统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7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数据类信息133条,约占76%;公文类信息23条,约占13%;统计分析9条,约占5%;其他类信息11条,约占6%。
本局继续加强网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和咨询功能,充分利用统计网络平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以及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应用系统。采用“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模式搭建咨询受理平台,结合当面受理和信函受理的方式,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渠道的畅通,通过统一受理、部门分办,加强局、处各级领导的审核,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和效果的规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度,本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14件,其中当面申请143件,网上申请68件,信函申请3件。申请的信息内容按数量依次是:本市新建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数据、本市居民收支数据、人口构成数据、能源以及产业等经济统计数据,现已全部答复。其中“同意公开和部分公开”196件,合计约占总数的92%;“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等”18件,占总数的8%。
为确保申请的有效答复,在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过程中注重加强申请前的咨询服务,耐心仔细审核申请需求,严格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进行答复,确保数据的口径合理、规范和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口径一致,尽力同申请要求不太明确的申请人进行解释沟通,及时引导补正申请,力求缩短答复时限和提高答复效果,并注意为不属于本局信息公开范围的申请者提供方向。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经费以少量纸张印刷费和邮寄费为主,直接通过日常行政经费支出,对社会公众申请不收取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
本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行政复议案件1件,经国家统计局行政复议,维持我局原答复;无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
五、咨询处理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局2017年度共接受公众咨询3853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3392次,当面咨询接待225次,网上咨询236次。
2017年,本局在“上海统计”网站上发布“统计新闻”63条、“区县新闻”107条。作为涉及全市范围的重要工作,在新闻媒体上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宣传工作。
2017年提供各类统计分析报告、经济社会信息500多篇,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采用140余篇(次),被国家统计局采用8余篇。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主要问题是统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能力等需要进一步提升。2018年,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增强统计“四个意识”,不断加大主动公开范围和力度,完善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一是继续加强统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不断优化统计信息网的服务功能,丰富信息公开内容,为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包括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稳步推进。
七、主要指标统计附表
填报单位:上海市统计局 |
|||
统计指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1100 |
条 |
17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1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17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83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3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214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143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68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3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214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214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214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196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5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13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0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35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34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0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