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统计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市统计局 2019-01-22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计新闻的对外发布与管理工作,维护统计资料和数据的权威性,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服务,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新闻宣传形式
统计新闻宣传形式包括市局或担任统计公职的个人参加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市局名义或冠以担任统计公职的个人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表的公报、短讯、简报、专题报道、系列报道、综合评述、重点报道、专题访谈以及统计表、统计图等涉及统计业务的各种形式的宣传。
二、统计新闻宣传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信息;
(二)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情况;
(三)统计法律法规的公布及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的重要统计信息。
三、统计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统计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新闻发言人以市局名义,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全市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
(二)新闻发言人代表市局承担新闻发布会或重大问题的宣传任务。重要新闻发布必须由其他人出面时,应听取新闻发言人意见或征得其同意。
(三)新闻发言人由市局领导担任,并设新闻发言人助理和新闻发言人联络员。
四、统计新闻宣传管理
(一)管理原则
1.统计新闻宣传实行统一管理。市局综合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市局新闻宣传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稿件审核和对外发送等项工作。
2.各处室、单位未经分管局领导会同分管新闻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或授权,一律不能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新闻。
3.新闻单位与各处室、单位直接联系的专题采访或访谈,必须事前提供访谈提纲并经市局综合处核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新闻记者的一般性电话采访或面谈,由市局综合处统一负责安排接待。
4.新闻单位自行与各处室、单位联系的稿件,应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到市局综合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审核与发布程序
1.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的统计新闻稿件进行审核后送交市局综合处。
2.市局综合处审核后报相关分管局领导核准签发。
3.如属敏感信息,由市局综合处送分管新闻宣传工作局领导会签。特别重要的由局主要领导审签。
4.市局综合处负责发送新闻单位,如由各处室、单位自行发送,须将结果报市局综合处备案。
(三)核稿范围
1.尚未公开发表的月度、季度和全年的重要统计数据。
2.尚未公开发表的普查、重大专项调查结果。
3.根据《上海统计报告》、《统计专报》、《统计要情》、《上海统计信息》和《国内外统计信息》等重要信息改编的新闻稿。
4.市局或担任统计公职的个人参加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市局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普查和专项调查信息发布会发布的信息。
(四)信息发布要求
1.发布的信息必须注明资料来源是市局。
2.各处室、单位送审的或被报刊使用的统计新闻稿件须自留档案。
3.凡已同意发布的各类统计新闻,应将发布的文稿电子版同时发至市局综合处,并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在“上海统计”门户网、“上海统计”微博或“上海统计”微信公众号上刊发。
五、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各处室、单位。
(二)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计新闻工作管理规定》(2013年版)同时废止。